《南宁市公园条例》明年起实施 规范公园管理和服务

26.12.2018  19:21

  

南宁市公园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举行 记者 邓玲 摄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邓玲)12月26日上午,《南宁市公园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举行。据悉,《南宁市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对公园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和服务、法律责任做了详细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园已成为市民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和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南宁市各类公园数量快速增长,目前,南宁市有综合公园17个,专类公园 11 个,游园69个,极大地改善了南宁的人居环境,也是南宁市成为全国首批七个“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之一的重要因素。

  与此同时,在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方面也存在着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侵占公园用地、擅自改变公园建筑和配套设施功能,违规利用公园从事商业活动、损坏公园园林景观设施、公园内噪声排放超标等现象;公园的管理面临着体制不顺、管理手段缺乏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公园日常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促进我市公园事业的健康发展非常必要。

  据介绍,《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管理和服务、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四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公园的定义及类别界定;(二)规范公园的规划和建设。其中对公园规划建设数量和布局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规定“县(区)至少规划建设一个综合公园,有条件的镇应当规划建设公园”“城市道路两侧、河道两侧、湖泊周边,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规划建设公园”;(三)加强游园管理。《条例》除对公园内绿化和其他公共设施保护、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车辆行驶及停放管理和举办相关活动管理进行规定以外,还在第三十一条针对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公园噪声防治问题,作出了公园功能分区和环境噪声限值的具体规定;(四)完善公园的管理体制。明确了各类公园的管理主体,明确公园的执法主体,部分行政处罚进行授权。

  其中,《条例》中规定,每日的12时至14时30分和22时至次日6时,不得在公园内歌唱和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行为;准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路线行驶,公园内车辆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公园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据悉,《条例》经2018年7月26日南宁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1月28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条例》的出台,为南宁市公园的管理提供了有力依据,在改善南宁生态和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方面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下一步将加快公园名录的制定工作,让全市公园“造册入户”。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