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创新资金分配机制确保“精准扶贫”工作顺利开展

04.11.2015  18:55

  贺州市既不属于连片特困地区,又不属于边境地区和大石山区,享受的扶贫政策有限,获得上级财政扶贫资金与其他地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同时,由于该市是欠发达地区,财力相对薄弱,投入到扶贫开发的资金尚未能满足精准扶贫的实际需求。今年来,贺州市创新扶贫资金分配机制,切实发挥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最大效益,取得较好的成效。 

   一、围绕“精准脱贫”目标,创新扶贫资金分配方式。 该市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紧密围绕促进精准脱贫目标,创新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方式,按因素法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即60%的专项资金按照“贫困人口规模、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地方财政收入、贫困程度”4个客观因素指标进行分配;40%的专项资金引入竞争机制,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贫困人口减少进度、扶贫资金使用绩效、扶贫工作考核结果”4个绩效因素进行分配。2015年,该市本级投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000万元(含生态移民资金382万元、产业扶持资金290万元、扶贫示范建设308万元),并按照“4︰3︰3”的项目资金分配原则,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生态移民搬迁、支持扶持产业发展、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确保全市35万多贫困人口在“十三五”与全国全区同步实现小康社会。 

   二、依托“精准扶贫”规划,强化项目资金整合。 该市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六个精准”、“四个切实”措施和“以县区为整合使用主体、以项目平台为整合依托”的要求,根据精准扶贫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实施平台和重点工作任务,在综合精准扶贫政策框架下,加强“十三五”全市267个贫困村精准扶贫规划和2016-2030年全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的衔接,协调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它涉农资金的关系,加大支持贫困地区各类项目资金的整合力度,统筹分配各项扶贫资金,努力形成“户、人、村”三位一体精准扶贫和“政府、市场(企业)、社会”多方参与的扶贫开发工作新常态,因人因地、因贫困原因、因贫困类型精准施策,确保在既定时间节点打赢精准扶贫攻坚战。 

   三是依托“强农惠民资金监管平台”,强化扶贫资金监管。  

  该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牵头责任,分解细化监督责任,发挥平台合力监管的效应,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同时,及时公开扶贫对象、标准、家庭状况和范围,增强群众监督的有效性。发挥监督系统的信息查询、资金追踪、状态监测、预警纠错等功能,对资金的下达拨付、到位发放、使用等进行实时监控。 

   

  报送单位:贺州市财政局      编辑:耿学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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