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动物肉品市场经销需要凭证入场 保障食品安全

04.07.2015  11:10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叶祯  通讯员  严晔炜)动物肉品市场经销一律依法“凭证入场”,夏季食品等专项整治行动共立案食品案件378件……今年以来,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上半年以来,市食安办和全市各级各部门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全市各乡镇、街道食药所已经挂牌成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等三项行政审批权力已经下放到县区。

  针对今年第二期《电视问政》私屠滥宰问题,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立即召开节目曝光食品安全问题分析会,积极与市农委沟通协调,明确农残检测信息统一由农业部门发布,达成动物肉品市场经销一律依法“凭证入场”等共识,并建立两部门联合巡查、信息交换共享和定期联席会议制度。

  体制改革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大力开展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三小”整治,构建市县乡村社四级隐患排查监管网络和校园周边、夏季食品等专项整治行动,共立案食品案件378件。另外,还定标准建机制,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流通环节索证索票、餐饮行业“明厨亮灶”等示范创建创新举措。

  源头监管上,市农委在农残检测、兽药监管和私屠滥宰上加大监管力度,确保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前安全放心;在餐饮厨余回收上,为全面遏制地沟油回流餐桌,市食药监局与市城管局积极推进餐厨垃圾处理,防止地沟油流向餐桌。

  ■食品安全违法案例

  ●广西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抗病毒口服液案

  该公司分别于2014年6月期间分两次从广西南宁某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的药品,货值金额为112474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标示,南宁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供样的抗病毒口服液,批号20140119,经检验,药品为假药。

  广西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2474元;2.处违法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以上罚没共计449896元。我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南宁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案

  2015年2月期间,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生产规格为18L/桶的饮用纯净水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菌落总数实测值不符合GB  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实,该公司生产规格为18L/桶的该批次饮用纯净水500桶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销售产品的违法所得为97.6元。该公司生产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饮用纯净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7.6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广西南宁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合格产品“邦瑞特牌减肥胶囊”案

  该公司经营的由河南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邦瑞特牌减肥胶囊”(批号:20140513),规格:0.45g/粒×60粒×2瓶/盒,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检验项目](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数、总黄酮)项目不符合该企业标准要求,也不符合国家保健食品通用标准(GB16740-1997)的要求。

  经查实,该公司经营上述保健食品违法所得为7700元。该公司经营不合格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产品4盒;2.没收违法所得7700元;3.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共计19200元。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