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立医院将执行自治区公布的第二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

30.11.2017  00:22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对“健康咨询、修复前软组织成形术、空气负离子治疗”等84个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自主定价,医疗机构制定和调整的价格应以医疗服务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情况并综合考虑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必须保持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价格调整周期不少于一年,一次调价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0%。

  物价部门在政策正式实施后,将会对医疗机构实行的第二批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价格监测监管工作,严格要求医疗机构贯彻落实自治区政策,完善价格公示和投诉制度,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依法查处自立项目、扩大服务范围和强制患者接受医疗服务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