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巡察工作档案工作

07.07.2017  18:32

      近日,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加强巡察工作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对加强市委巡察机构与有关方面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巡察工作作了要求,其中,对巡察工作中的档案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实施意见》提出,实行巡察前信息提供制度。市委巡察组巡察进驻前,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市委巡察领导小组同意,函请市纪检监察、组织、政法、信访、审计等机关或部门,向巡察组提供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有关机关和部门收到函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以及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书面材料。
      《实施意见》提出,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设立档案室,负责保管巡察工作的档案材料,制定档案人员以及分管领导岗位责任制和档案安全应急预案。要在市档案局的监督指导下,建立健全巡察工作档案接收、归档、整理、保密、保护、鉴定、销毁、统计、查(借)阅、库房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并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