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

06.07.2016  13:43
  7月5日,从市财政局获悉,《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南宁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日前印发,调整了广西区外部分地区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了南宁市到广西区内其他地市出差的差旅费标准,并对旅游市县设淡旺季标准。根据《通知》,南宁市本级党政机关参照自治区财政厅调整的北京、上海等36个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及淡旺季浮动标准。其中,省级干部在北京、上海两地每人每天最高可以入住1100元标准的酒店,其他省份则为800元/人·天或900元/人·天;厅局级干部如在上述两地出差,其住宿标准则分别为650元/人·天和600元/人·天,其他省份则为450—550元/人·天。其他人员北京、上海两地的住宿标准均为500元/人·天,其他省份则为350—450元/人·天。

  南宁市本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省本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省本级党政机关到所辖地、州、市(县)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省本级党政机关到所辖地、州、市(县)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对于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和青岛这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特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其中,大连、哈尔滨、青岛7—9月的差旅住宿费标准上浮20%;海口11月至次年2月的差旅住宿费标准上浮30%;拉萨、西宁6—9月的差旅住宿费标准上浮50%。

  自治区内方面,在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贺州、百色、河池、来宾、崇左这13个市中,省级、厅级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为800元/人·天和470元/人·天,其他人员为330元/人·天。同时,对桂林市本级、北海市本级以及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上浮30%,旺季时间定为1—2月和7—9月。

  目前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及创建县包括23个县(市、区),其中除涠洲管委会、钦南区属于城区以外,其余21个县(市)为上林县、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阳朔县、兴安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蒙山县、东兴市、桂平市、容县、靖西县、乐业县、昭平县、巴马瑶族自治区县、宜州市、金秀瑶族自治区县、大新县、凭祥市、龙州县、资源县、荔浦县。《通知》规定,今后新增创建旅游特色名县的,新政策未出台前,按此规定执行。

  此外,《通知》还特别指出,市本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武鸣区所属乡镇进行公务活动的,视作出差,按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本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城区(开发区)所属乡镇出差有关问题的通知》(南财行〔2016〕237号)有关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

  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自今年6月1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