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聚龙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诉自治区局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被驳回

03.07.2015  12:14

          柳州聚龙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自治区局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12月28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27日维持自治区局行政处罚决定后,该公司于2014年5月5日又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2月13日经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自治区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判决驳回原告柳州市聚龙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