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要求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信用档案

02.02.2018  16:42
 
      近日,南宁市颁布人民政府令第7号《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经2017年12月28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信用档案,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分配和管理。
      《办法》要求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受保障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通报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纳入个人信用档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规行为纳入信用档案;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办法由投资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自行制定,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信息应当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开发区投资建设且面向开发区用工单位和就业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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