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痛!孩子暑期帮工意外坠亡 父母被判担责九成

02.11.2016  14:07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 近日,一起因承揽合同引发的事故纠纷案例经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原告让未成年的儿子前来帮工,应承担其儿子坠楼身亡的主要责任;屋主即被告选任没有建筑资质的原告作为承揽人,担责一成,向原告赔偿19037.27元。

  何某、苏某是夫妻关系,均为农业户口,居住玉州区石和镇某村。两人于2001年9月18日生育一子。2015年8月,何某夫妇承揽谭某、张某在中药港新建楼房的贴内墙砖工程,按平方米支付工资。正值暑期,何某夫妇叫上放假在家的儿子来帮工。8月17日,其儿子在四楼楼梯处开龙头接水时,因楼梯未安装扶手及水管松动,从四楼跌下,碰撞到谭某放置在一楼楼梯平台的机床,导致头部严重受伤,当即被送至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住院医疗费15400.2元,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1时35分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雇佣合同的特征,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承揽合同的特征,定作人按劳动成果而不是以时间、精力计算承揽人的报酬,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在承揽过程中风险责任由承揽人自行承担。定作人只有对承揽劳务方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本案中,被告谭某、张某与原告何某、苏某事先已达成协议,一切工具设备、技术和劳力均由两原告负责,被告在工程完毕验收合格后,结付清工程款,在装修过程中可以支付部分工程款作为伙食费用,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具有雇佣或提供劳务关系。原告的儿子属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劳动能力,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与劳动技能,原告仍然叫儿子来帮工,导致儿子坠楼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的房屋尚处装修期间,属于不对外开放的私人住宅,其没有安装楼梯扶手,并非导致何某儿子坠楼的过错原因。但被告选任没有建筑资质的原告作为承揽人,应承担选任不当的过错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应承担何某儿子死亡造成损失的10%责任,即19037.27元。 (黄双)

  原标题:心痛!孩子暑期帮工意外坠亡 父母被判担责九成

【 编辑:陈丽婕  作者:黄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