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立法远远不够 还需完善配套措施

27.06.2017  16:22
 

  正义网北京6月27日电(见习记者杨蓝)“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较长时间未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的,其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被委托人或者养老机构等应当督促其看望或者问候。”日前,《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其内容涉及家庭赡养、社会保障、法律保护、优待福利等多个方面。意见一经公开,引发网友热议。

  事实上,早在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的时候,“常回家看看”就被写入了法律条文。然而,5年快过去了,精神赡养似乎持续遇冷,老人拨打110找民警“陪聊”、上法庭起诉子女要求子女陪伴的事件屡见媒体。

  子女:常回家看看不容易  

  6月15日,有媒体报道,家住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的91岁的杨老汉将自己的三个儿子告上了法庭。原因竟是为了让三个儿子能常回家看看、照顾自己。

  无独有偶,今年5月,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和广州中院也审理了一起案子,年近七旬的老陈起诉子女,要求子女们“常回家看看”。

  此前,也有媒体报道重庆老人因为孤独一年打110达1483次,只为找警察陪聊天;南京老人为解寂寞,谎称家里有炸弹找警察聊天;江西老人为打发时间、排解寂寞,乘公交车坐了三四个来回都不下车……

  据民政部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2.22亿,约占总人口的16.1%。随着年龄增大,很多老年人受到健康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活动范围也愈发缩小,对于子女在情感上的期盼也愈发强烈。北京市二中院曾发布调研报告:在赡养案件中,老年人除了要求子女物质赡养外,请求精神赡养的诉求占案件总量的40%以上。记者通过梳理裁判文书网上去年到今年公布的40余起涉及赡养的案例发现,老年人要求的精神赡养一是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自己,给自己作伴,二是子女不能在言行举止上对其造成精神精神痛苦和精神虐待。

  然而现实中,子女“不回家”的家庭却各有各的问题。

  杨老汉的一个儿子当庭表示,自己也是有孙子的人了,既要照顾妻子,又要照顾父亲,如果父亲不和自己同住,两头实在无法兼顾。

  “我自己身体也不好,经常头晕。在身体允许的条件下,我会尽可能地陪伴母亲。”在北京一中院前不久审理的一起赡养纠纷案中,面对母亲的起诉,被告关某向法官表达了自己的难处。

  除子女精力有限无暇兼顾老人之外,社会经济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所带来的就业人员流动,也给老人的精神赡养带来新的挑战。

  2016年中国社科院人口所主编的《人口与劳动绿皮书》显示,子女与父母每天见面的比例不足30%,近50%的家庭每周或每月才能见面。

  “我常年在国外工作,一年回来不了几次,也想回家看望爸妈,但是没有办法。”来自湖南的小何接受正义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了生活,不得不在外打拼,自己是独生女,父母缺少陪伴,心中有愧也没有办法。

  法官:强制要求子女有可能会适得其反  

  “‘常回家看看’判是好判,法官根据老人请求并结合具体情况判就是了。但是,判决后子女们不履行怎么办?”审理老陈起诉子女精神赡养案的广州市越秀区法官提出了这样的困惑。

  业界学者也表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精神赡养义务规定比较模糊,既没有明确该义务的具体内容,也没有规定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执行起来效果有差异。

  对于这一情况,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子女被父母起诉至法庭,一般牵扯很多矛盾。法院判决子女执行精神赡养义务,有的子女不愿意,如果再强制执行,有可能适得其反。“他们有可能因此怨恨自己的父母,判决之后关系也不会缓和,也不会对父母好。

  此外,该法官还提到,有的子女会完全按照判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但是不管老人的主观感受,这也可能导致精神赡养的义务被流于形式。“比如法院判决子女每月看老人一次,子女也照做了,但只是去了并不照顾老人也不理老人。像这种情况,老人的诉求能够达到吗?

   老人精神赡养还需配套措施  

  仅靠道德倡导难以落实老年人精神慰藉,强制要求家庭照料又遭遇现实困境。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据报道,今年两会期间,就有32位代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关于重视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的建议》,其中提到,解决独生子女养老面临的困境,一方面政府在政策上要倾斜,照顾特殊家庭,另一方面还要完善居家养老体系,强化社区服务功能。

  为加强精神赡养,确保老年人老有所依,各地纷纷出台政策法规,倒逼子女“常回家看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继承人未尽精神赡养义务,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而据民政部透露,截至今年5月全国已有12个省份陆续修订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地方性法规,各地配套措施还在持续跟进。这些配套措施除了对赡养人的赡养义务、老年人的房产和财产权、人身安全权益作了明确规定,还充实细化了赡养人的精神慰藉义务。

  如今年5月提请当地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到,应当鼓励用人单位为赡养人探望老年人、带父母旅游或者照顾失能及住院老人提供休假便利;将于9月1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也提到,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前不久印发的《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也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配套措施。其中提到,将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列为重点任务。大力扶持专业机构并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城乡社区组织和相关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