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拟对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审计条例进行修订

17.07.2017  11:21

  近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广西拟对实施了14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订。目前,该《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出炉,拟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审计内容、责任界定等方面进行修改,以此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经济责任审计怎么实施”“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申诉权如何保障”等问题。其中,在拟调整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却实际行使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将被列为审计“考核”新对象。

  审计范围  “董事长、总经理”拟列入

  原有《条例》里对“什么身份的人”该列入审计对象已有规定,诸如“领导干部”一般指的是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队和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即“一把手”,“企业领导人员”则包括自治区各级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区内外、境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但一些企业里身份为“董事长”“总经理”的人,尽管在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他们却是企业里实际行使职权的人,“谁来监督他们的问题”,在原《条例》里并没有明确。此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将这类“董事长”“总经理”列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

  修订调整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的同时,还新增了被审计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的申诉权益。例如,被审查者在收到审计报告或收到决定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可以提出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复查、复核。

   审计形式  分离任审计、任中审计两种

  单位下属机构出现腐败问题,这个责任谁来负?决策不当乱发“指令”,造成国家社会资源资产的损失浪费,谁是这起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原《条例》对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的内容规定并不明确,“究竟哪些行为的出现将由这些领导干部们负责”,这类内容也列入此次修订。

  比如,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经济责任包括有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其中,在主管责任界定中明确,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者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后果等这类行为,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要对这些事情负有责任,避免“替罪羊”滋生出腐败等问题。

  同时,拟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实行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两种形式。这意味着今后领导干部任期内或任期届满,均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内容  按对象不同分别进行规范

  原《条例》对于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还是限定了较为狭窄,如何有效解决审计内容的“落地”实施?此次,拟修订扩展细化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将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按照被审计对象的不同分别进行规范。

  通俗地说,即是将审计对象细分为地方领导干部、部门单位干部、企业领导人员,按照不同对象设置相应的审计内容,这些扩展的内容将有效帮助审计工作的开展更全面和科学,查找问题时更具有针对性,审计工作不流于形式,真正有效发挥监督功能。

  同时,此次修订还完善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程序,明确了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权限,解决了经济责任项目管理不科学、不规范的问题。拟规定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审计机关共同议定并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记者 彭媛媛)

编辑:石笑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