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管部门通报2014年广西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案例

16.03.2015  17:29

广西新闻网 记者 宋瑶

经营未经检疫的冻品;制售致病性微生物超标食品;进口食品未贴中文标签……这些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是否在您身边发生过?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了部分2014年广西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案例。

一、南宁市某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2014年7月27日,南宁市青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宁市某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摆卖的牛肉酱、调味品等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且个别品种已经超过保质期三年多,其仓库内亦存放有超过保质期食品多达20多样。据此,执法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该店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食品流通许可证》;该店在购进食品时未依法履行查验、索取经销商的合法经营证件义务,且疏于日常管理,未有效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能建立过期食品退市机制,导致销售过期食品行为发生。

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且情节严重。南宁市青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店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并吊销其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蒙山县某冷库销售伪劣产品案件

2014年4月16日,在蒙山县食品安全办组织协调下,蒙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联合对某冷库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冷库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购进一批无销售地检疫合格证明的冷藏动物产品、肉制品,未经检疫便存入冷库待售,该批动物产品、肉制品等共计价值人民币210878元。

经调查,该冷库负责人徐某自2011年起利用该冷库销售动物产品、肉制品(冰冻类)等货物。2012年1月份起,徐某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售的动物产品进行申报检疫,便将其中部分动物产品销售给蒙山县3所学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2706.8元。

经查证,该冷库从2012年1月1日至案发时,从未派人到蒙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也未进行申报检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从省外购买冷藏动物产品,需要在购买地经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并随附检疫合格证明及检疫标志,到目的地后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因此,对该冷库待售的冷藏动物产品,相关部门进行了立案调查。

鉴于该冷库销售的冷藏动物产品销售金额达336445.8元(既遂132706.8元,未遂203739元),已构成了销售伪劣产品罪,蒙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对冷库负责人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