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2016年度广西这些十大典型消费维权案例你该看看!
2016年,广西各级工商部门、消委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能,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1.8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105万元,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667件。
广西工商围绕“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宣传主题,从处理消费者投诉和查处违法侵权案件中,选出以下十件为广西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以警示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南宁市晶晶亮游泳馆预付卡群体消费纠纷案
2016年6、7月份,南宁市西乡塘区工商质监局、消委会陆续接到多起消费者和12345市长热线转办的涉及南宁市晶晶亮游泳馆的投诉,称消费者在游泳馆办理了预付卡,现游泳馆因故停止营业并拒绝退卡退款,侵害了众多消费者权益。经查,游泳馆2010年8月开业,至2015年11月因场馆投标事宜停止经营止,留存在消费者手中未消费完的预付卡(学员卡、充值卡等)2000多张,涉及金额27万多元。停业期间,游泳馆负责人通过群发短信、现场设点、电话告知等方式,鼓动消费者到有关政府部门或拨打12345市长热线电话投诉,企图借助群体投诉给政府部门施压以解决其投标问题,而对消费者退卡退款要求,则以种种理由不予办理,引发消费者强烈不满,影响社会稳定。根据调查结果,西乡塘工商质监局、消委会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同时行政约谈游泳馆负责人,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并提出可行的退款指导性建议。截至2017年2月15日,游泳馆共对168位消费者累计退款2.31万元。目前,退卡退款仍在进行中。下一步西乡塘工商质监局、消委会将继续监督做好后续工作。
【消委会点评】本案当事人因故停止营业无法继续提供服务,依据《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理应退回持卡消费者的余额,并应当承担利息和合理费用。然而,当事人以种种理由拒绝退卡退款,并鼓动消费者到政府部门投诉闹事,企图给政府施压达到其投标目的,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影响社会稳定,社会影响恶劣。
【消费提示】
1.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消费时,应当与经营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功能、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方式、解除合同和退款方式等事项。要保留好相关收款收据等凭证;
2.要根据自己实际需求理性办卡,千万不要受商家折扣优惠而冲动消费,折扣越大,风险就越大;
3.发生消费争议时,要及时向当地工商部门或者消委会投诉维权。
4.经营者要诚实守信经营,要严格依照《消法》等法律法规履行责任义务。
柳州市翔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消费欺诈“退一赔三”案
2015年1月14日,消费者王女士夫妇与柳州市翔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鹏公司”)签订汽车购销合同,以4.5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北京牌轿车,并委托该公司上牌。8天后,王女士支付了全部购车款以及车辆购置税、交强险保险费等六项税费。翔鹏公司向王女士夫妇交付车辆时,《新车PDI检查表》显示该车的里程表读数为33.7公里。使用一段时间后,王女士夫妇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与翔鹏公司协商未果。2015年3月18日,王女士夫妇向柳州市工商部门投诉,请求调解。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调解,王女士夫妇向柳州市柳北区法院提起诉讼。经柳北区法院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车辆曾办理过临时号牌和交强险,并在公路上长距离行驶,实际行驶里程远超过33.7公里,超出新车所允许的合理行驶里程。经营者在销售车辆时没有告知消费者上述事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让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涉案车辆的意思表示,已构成欺诈。2015年8月,柳北区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双方所签合同,翔鹏公司退还王女士夫妇购车款4.55万元,并赔偿车辆购置税等六项费用8643.31元,另增加赔偿购车款三倍即13.65万元。翔鹏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王女士夫妇将涉案车辆退还。翔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1月27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为广西首例汽车消费“退一赔三”维权案例。
【消委会点评】随着我国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汽车消费纠纷快速上升,从工商部门2014、2015、2016三年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来看,每年均以超过100%的速度递增,成为当前消费的投诉热点和维权难点问题。投诉主要集中在:一是汽车合同霸王条款;二是产品质量问题;三是强制或变相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四是经营者不诚信行为,销售时隐瞒重要事实,将翻新车、事故车、二手车冒充新车销售给消费者;五是售后服务态度差、维修乱收费等问题;本案中,经营者就是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而这个重要事实足以影响消费者作出错误的选择意思表示,已构成欺诈。
【消费提示】
1.买前多了解汽车知识。消费者在购车前一定要货比三家,在网上、4S店或其他途径了解汽车相关知识,特别是对同等价位的不同品牌车辆的配置、性能、油耗等各方面进行综合比较,切勿仅凭外观或者经销商的优惠折扣而冲动购买。
2.详细阅读购车合同。在合同中要写明车辆型号、配置、购车金额、交车时间、交车地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经销商口头承诺的各项优惠及售后服务,一律写进合同。此外,如合同中出现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权利不对等的“霸王条款”,如捆绑销售高额保险等情况,要理直气壮地提出修改。
3.验收车辆时不马虎。提车是一件高兴的事,但不要被兴奋冲昏了头脑,要仔细对车辆重要部件的性能、配置等交接表中所列内容逐项进行验收,并仔细查验汽车出厂信息,防止高价买到库存车,如出厂时间过长,则要请专业人士查验汽车外观漆面、底盘、刹车盘和轮胎是否有异常,查验里程表显示公里数是否符合交易惯例,防止买到事故车、二手车、样本车。确保无问题再签接,以免签字后造成不必要麻烦。
4.查验是否有新车合格证,以避免因无合格证不能上牌,买到抵押车。
5.做好售后维修记录。消费者要严格按照说明书规定的时间或里程范围进行保养,并要求维修站在车辆保修卡上做好详细记录,此外,要保存好发票、汽车三包凭证或承诺条款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消费纠纷时到当地工商局、消委会进行维权。
桂林市秀峰区江边美食坊“天价鱼”消费欺诈案
2016年4月18日晚,消费者王女士一行到桂林市秀峰区江边美食坊(下称经营者)消费就餐时,店员向他们推荐了一种“味道很好”的鱼,在未告知品种、具体价格、未经消费者认可的情况下,直接将鱼摔死加工成啤酒鱼,让消费者签单消费。此时王女士才得知,这种鱼是娃娃鱼,单价每斤1500元,摔死的鱼重3斤3两,总价5000元。王女士一行拒绝签单认可,遂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并报警。经警方调解,王女士未就餐当场结账1500元后离店。此事经《桂林晚报》披露后,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经桂林市物价局调查核实,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价格欺诈,依法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退还消费者王女士1500元餐费。桂林市工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依法吊销了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
【消委会点评】这是一起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当事人在消费者不知情和不认可的情况下,强行杀鱼要消费者消费并支付高额费用,其强卖行为不但违反了《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构成了消费欺诈行为。该事件经媒体和网络传播,造成巨大社会影响。桂林市有关部门快速依法查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旅游城市的良好形象。
【消费提示】
1.经营者一定要诚信经营,严格履行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建设放心无忧的消费环境做出贡献;
2.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做到明明白白消费,保障自身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外出用餐看清菜谱,谈好价格,看好质量和重量, 确认清单,明白消费。一旦遭遇类似被侵害行为的发生,应及时向当地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梧州藤县藤州博爱诊所假冒“新农合医保定点”医疗单位诱导消费者(患者)治疗案
2016年3月2日,藤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患者,下同)张某(学生)同其家人投诉称:藤县藤州博爱诊所以其属于新农合医保定点单位和有合作医疗报销为诱导,欺骗误导患者张某到诊所治病,后再以张某没有住院不能按合作医疗标准报销为由骗取张某钱财,张某要求工商部门对该诊所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查,藤县藤州博爱诊所在没有获得新农合医保定点单位资格的情况下发布广告,宣称“诊所是新农合、医保定点单位”,以此吸引患者就医,并通过增加医疗项目和费用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收取张某治疗费用7千多元。张某同其家人要求诊所按新农合的有关规定给予报销治疗费用,但该诊所以各种理由拒绝报销。藤县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及时启动调解程序,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争议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终止。藤县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随即引导、支持患者张某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诉前调解,藤县藤州博爱诊所同意赔偿患者张某1.2万元。对藤县藤州博爱诊所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藤县工商局依法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委会点评】本案当事人在没有获得新农合医保定点单位资格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欺骗消费者(患者)就医,其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和《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规定。本案中,工商和消费者协会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引导和支持消费者进行民事诉讼,并通过法院的诉前调解,使消费者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同时,通过诉转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公平正义的市场秩序。
【消费提示】
消费者不要轻信社会上的小广告,有病就医要到正规有保障的医院治疗,了解清楚病情、治疗的项目、如何收费,根据自己的病情和开支的承受能力正确就医,并注意收集好所有的收费票据。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北海市养颐乐保健公司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损害老年消费者权益案
2015年11月16日,北海市工商局海城分局(以下简称“海城分局”)接到消费者黄某某投诉称:北海市“养颐乐”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颐乐” 公司)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时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请求依法查处。海城分局立即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组织20余名老年人召开“脑卒中风险评估与健康指导会”,推销“金脉瑞纳豆”。从现场用于播放宣传解说词的手提电脑中,发现有“GABA纳豆激酶作为第四代复方纳豆激酶,自2011年在日本上市以来,连续两年在纳豆激酶的中老年服用人群中,普及率高达79%以上”和“2012年12月20日,在北京梅地亚中心,北京301医院霍某某博士亲自操作金乐活纳豆激酶溶栓实验”等内容。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确认上述宣传内容真实性的相关合法依据。经查实,“养颐乐”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行为。海城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并作出 “没收违法所得10126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共计46,800元。
【消委会点评】近年来,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老年人有消费能力但防骗能力差的特点,通过免费讲座、免费体检、免费体验、免费试用、免费赠送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并以“能治百病”“能治绝症”等等夸大功效洗脑式虚假宣传,向老年消费者推销养生保健品、保健器械等,在消费者投诉要求退货退款过程中又设置种种障碍甚至人去楼空,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出现维权难的现象。本案中,当事人利用经营场所对其所销售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误导了消费者,使众多老年消费者产生误解,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惩处。
【消费提示】
1.警惕以“免费”为噱头的推销陷阱。一些经营者以免费讲座、免费体检、免费体验、免费试用、老顾客答谢会、赠送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现场推销商品,夸大宣传功效,谎称能治疾病,哄抬商品价格,高价出售,使不少老年消费者因此蒙受了经济损失。老年人应警惕以“免费”为噱头的推销陷阱,理性消费,不要盲目跟风参加此类活动,不要轻易相信夸大其词洗脑式的虚假宣传,提防不法经营者的消费欺诈和虚假宣传。
2.正确认识和理性选购保健食品,切勿以保健品替代药品进行疾病治疗。多数保健食品或多或少都宣传具有保健或辅助治疗作用,有的甚至违规进行疗效宣传,宣称“防治癌症”“包治百病”等。需要提醒的是,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品进行疾病治疗。对于身患疾病的老年人不能以食代医,以免耽误病情治疗,应早日去正规医院检查身体,查找病因,对症下药。
3.坚持品质消费,按需消费。消费者在选购养生保健品、保健器械等此类产品时,要到证照齐全、信誉度好的商场、超市、连锁店或网店选购;要注意查看了解产品的产地、生产厂家、营养成分含量、保质期、储存方式和说明书、合格证等可以判断产品质量状况的信息;尽量多从权威渠道了解比较同类但不同品牌产品的品质,尽量选购口碑好的品牌产品;要根据自己或家人的身体体质状况,按实际需要选择最适合的产品。要节约资源,避免浪费。
4.要及时、依法、主动维权。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或者不法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时,请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维权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钦州市联达百货商场购物卡使用期限消费纠纷案
消费者邓先生分别于2010年和2012年在钦州市联达百货商场(以下简称“联达商场”)购买了两张购物卡。2016年春节假期间,邓先生到该商场购物结账时被收款员告知,所持购物卡2013年底已过期不能使用了,而此时两张购物卡上余额共计2528元。邓先生与该商场交涉认为:购物卡上没有明示消费期限,商场没有就购物卡消费期限对消费者进行公示告知。现商场仍在营业,却单方面宣布购物卡已过期作废,属于单方面的违约失信行为。2016年2月22日,邓先生就联达百货商场的行为向钦州市钦北区工商局、消委会进行投诉,要求对购物卡内余额继续消费或商场退回购物卡剩余金额。钦州市钦北区工商局、消委会受理投诉后,经调查,确认联达商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属于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消费者邓先生更换新卡后继续使用。
【消委会点评】本案中,当事人没有在购物卡上明示有效期限,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提示消费者购物卡使用期限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视为没有约定使用期限,无权单方面宣布购物卡过期作废。钦州市钦北区工商局、消委会对该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很恰当。
【消费提示】
1.要“小额消费”。办卡时,尽量不要选择大面值的消费购物卡,需要时随时充值,避免大的损失。
2.“熟知条款”。办卡要认准书面合同,特别注意合同中违约责任、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约定。
3.要“查询备案”。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各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经营单位需要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建立企业资金存管制度,建议消费者办卡时,查询该商家是否已在商务部门备过案,了解存管保证金事宜。
4.要“及时报案”。持卡消费时若发现商家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河池宜州市增压泵漏电致人死亡纠纷案
2016年2月29日,宜州市工商局接到宜州市北牙乡村民覃某某、蓝某某夫妇投诉,称其女儿覃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以广西义门陈有限公司名义到经销商宜州市博成五金机电商行购买一个型号为“威威9000”的增压泵自用。2016年2月24日晚,覃某某洗澡时,因该增压泵出现严重漏电事故,导致覃某某触电倒地,后因伤情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为此,覃某某、蓝某某夫妇要求经销商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6.6804万元。接诉后,宜州市工商局联合宜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商、经销商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先后2次到事发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投诉所称“威威9000”增压泵实为“ww冷热水豪华增压泵”,经销商所售“ww冷热水豪华增压泵”外包装、泵身、说明书均未标明产品执行标准,也未有警示性标志或者警示说明。投诉方缺乏基本安全常识,将涉事的“增压泵”裸露安装卫生间内,距离花洒出水位置不足50厘米,没有任何遮盖物,且没有按照商家提示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组织双方调解,鉴于覃某某在安装使用产品过程中存在过错,生产商同意一次性给予死者家属补偿金共计16万元,投诉方表示接受。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立即履行。
【消委会点评】本案中涉事的“增压泵”未标明产品执行标准,也未有警示性标志或者警示说明,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之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消费者由于缺乏基本安全常识,没有将“增压泵”安装在安全位置,也按照商家提示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存在过错。
【消费提示】
1.购买电器产品要到证照齐全的商店或品牌专卖店购买,要选择知名信誉好,品牌口碑好的商品,并索取保留发票或购物凭证;
2.要由专业人员按标准要求程序安装,调试,并请教安全使用事项、程序,确认可以正常使用、会使用后再使用;
3.要严格按照安全使用规程使用,发现问题不能勉强使用,要及时向售后服务申报及时维修,确保安全再使用。
广西好用农资公司金秀县头排镇第一分公司推销肥料虚假误导致果农损失纠纷案
2016年2月24日,金秀县工商和质监局头排工商所接到果农李某投诉称:其于2016年1月21日在广西好用农资有限公司金秀县头排镇第一分公司(下称当事人)购买阿姆斯牌地生金复合微生物肥28包、芭田惊天下肥料2包,共支付3500元。1月22日,按当事人告知的施用方法给自己种的果树进行施肥,2月9日,李某发现施肥后的果树树叶发黄、脱落,在随后15天内已有500多颗果树枯死,且果树病情仍继续蔓延。李某怀疑当事人销售的肥料有质量问题,与当事人交涉,要求赔偿损失50万元,未果。请求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接到投诉后,金秀县工商和质监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当事人到果农李某的果园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证实果农李某的果树受损属实。执法人员又对当事人的销售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该肥料在农业部门注册的施用范围是蔬菜、水稻等经济作物,但是当事人却推荐果农李某施用在果树上,存在明显的误导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3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赔偿果农李某4万元。
对当事人利用其他方法对商品的执行标准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工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调解。
【消委会点评】本案当事人为达到推销自家经营的肥料的目的,将不适用于果树的肥料推荐给果农施用其果树上,并导致果农遭受经济损失。当事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消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消费提示】
1.农民消费者在购买肥料、农药等农资产品时,要向经营者咨询清楚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做到科学施用。要保留好经营者的对外承诺和购物发票或凭证。对产品使用有疑惑的, 主动咨询专家;
2.农资经营者首先要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其次要了解掌握产品的实际效用、使用方法、使用范围,并指导消费者正确施用;
3.在销售科学技术含量较高的生产资料时,必须清楚明确地提醒和告知消费者相应的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避免因不合理操作而造成损失。
桂林顺景汽车销售公司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搭售商业保险案
2016年2月25日,桂林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周先生(下称消费者)投诉称,桂林顺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在销售汽车时违背其意愿,强制搭售机动车商业保险,请求依法处理,维护其权益。经查,2015年12月19日,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消费者以贷款支付方式,从当事人处购买一辆某品牌汽车。2016年1月上旬,消费者办理完贷款手续提车时,当事人要求消费者在贷款期间必须在当事人处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全险,并收取购买保险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属于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也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四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当事人当场将保险保证金退还给消费者。对当事人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收取保险保证金搭售机动车商业保险的行为,桂林市工商局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委会点评】从去年全区工商部门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情况分析和广西消委会开展的汽车消费满意度调查中发现,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业保险或其他汽车产品是当前汽车消费投诉的热点问题。本案中,当事人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在销售汽车中强行强制搭售机动车商业保险的行为,违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西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遇到此类强制搭售行为时,有权拒绝并及时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家用汽车时,详细阅读购车合同。对经销商口头承诺的各项优惠及售后服务,一律列写进合同。发现合同中出现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霸王条款”,如捆绑销售商业保险、加收各种不合理、不合法费用的情况,要理直气壮拒绝,并要求修改。对经营者拒不改正的,主动及时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南宁市颖凯投资有限公司购房合同纠纷案
2016年3月21日,南宁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指挥中心接到张女士投诉,称其2015年与南宁市颖凯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明确了商品房面积165.4㎡,金额500万元。2016年3月初张女士验房的时候发现房层高度在设计图纸上是7.5米,实际房层高度却不到4米,经询问,该房地产公司对房屋进行了隔层,将上隔层另外作价销售,如张女士想要上隔层的话需要再加付230万元,张女士认为商家涉嫌合同欺诈,侵犯了其权益,请求工商部门依法处理。经调查,该房产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南宁市工商局根据相关规定,对该房产公司下达了《行政指导告诫书》,并送达《询问通知书》。2016年3月24日,经南宁市工商局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该公司只收取隔层材料费10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20万元。
【消委会点评】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合同违约行为,其利用合同漏洞未对房屋高度进行标明,涉嫌违反了《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屋是大宗商品,消费者购买时一定要尽到审慎义务,才能更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消费提示】
1.房屋买卖是否合法看“五证”。 “五证”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合同签订要慎重,消费者有权就合同条款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并确认合同条款项。对于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应仔细斟酌看清,对于模糊部分的合同条款,可要求开发商进行详细解释说明,避免因信息不对等而造成权益受到损害;对于存有“霸王条款”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可以拒绝签订或者另行备注约定;涉及开发商特别重要承诺的,不能轻信销售人员的宣传或者口头承诺,必须书面确认或列入合法条款。
3.建议要求开发商使用2014年国家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来进行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