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2015年度第二批旅游扶贫试点工作的通知

27.03.2016  21:46

桂开办发〔2016〕33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2015年度第二批

旅游扶贫试点工作的通知

 

南宁、桂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市扶贫办,上林县、资源县、凌云县、富川瑶族自治县、凤山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大新县扶贫办:

  根据《关于做好2015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安排有关情况的通知》(桂开办发〔2015〕103号)精神,2015年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旅游扶贫试点资金已下达到县,各县已制定了本批旅游扶贫试点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但最近检查发现,有些地方的旅游扶贫项目在建设内容和精准扶持贫困户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为结合全区开展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大清理行动工作,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现就实施2015年第二批旅游扶贫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用途。财政扶贫资金安排旅游扶贫原则上用于景区旅游文化设施、步行道、停车场、厕所、供水、贫困户房屋立面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特色旅游产品开发、“农家乐”和“渔家乐”打造等。

  二、资金管理。旅游扶贫试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农〔2014〕272号)执行。

  三、切实落实受益对象和方式。根据新时期精准扶持的要求,旅游扶贫要通过发展乡村旅游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增收。因此,凡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乡村旅游项目,要把如何紧密带动贫困户作为前置条件,必须与贫困人口挂钩,原则上都应实行合作经营、联合经营、股份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积极探索采取更紧密的利益或产权联结机制和形式,落实到具体受益的贫困人口身上,财政资金投入到旅游项目形成的资产可以量化折股到村,由村委会以分红方式分配给建档立卡贫困户,让贫困村贫困户获得更稳定可靠的财产性或资产性收入。

  四、资金支出时限。本批资金于2016年6月30日前要形成实际支出,确保旅游扶贫试点资金发挥扶贫效益。

  五、其他要求。市扶贫办要加强对旅游扶贫试点县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实施旅游扶贫试点的县要及时组织验收并总结试点经验,形成书面材料于2016年8月底前报自治区、市扶贫办,同时将 电子版发送到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韦师飞  0771-2822643 

 

201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