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设立典当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21.11.2014  21:06

桂商建发〔2014〕28号

各市商务局(委):

       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4〕850号)要求,我厅制定了《 广西 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方案相关要求组织做好本地2014年度设立典当行申报推荐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广西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方案

            2.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3.指定银行机构名单

 

2014年11月11日

   

(联系人:梁本恩,电话:0771-2211812)

附件1

广西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方案

 

根据《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做好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4〕850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促进典当行业有序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发展、公正廉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原则进行。

二、新增数量

根据商务部制定的2014年全国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我区2014年度新增典当行总量控制在20家以内,新增典当行分支机构总量控制在6家以内。

三、发展思路及布局要求

根据各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金市场需求状况、典当市场经营环境、行业经济效益和地方监管水平等方面因素,统筹全区新增典当行发展。具体要求如下:

(一)优先在经济总量大、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旺盛、市场经营环境良好的地区发展典当行。 

(二)优先在尚未设立典当行或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且市场需求旺盛的地区发展典当行。

(三)优先选择经营规范、实力雄厚、资本充足、信用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法人企业申办典当行,以提高新增典当行质量。

(四)申办典当行的经营场所与现有典当行距离不得低于500米。对两个及以上在相距不足500米的区域申办典当行的,按受理时间先后进行排序。

四、审批程序

(一)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向所在地级市商务局(委)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商务局(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对拟设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对于符合要求的出具书面初审推荐意见,并连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自治区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

(三)自治区商务厅窗口收件日期为2014年12月15日至25日,逾期不再收件。具体方法: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收件(对部分材料核对原件)。当收件数量达到商务部下达指标额度的120%时,不再收件。业务处室按收件先后顺序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由排列在后的依次递补,直至额满为止。申请人补正后应在收件期限内重新排队提交材料。

(四)从收件截止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我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将通过广西商务之窗公示3日无异议后,办理批复文件、发放典当经营许可证,并上网进行公告。对不予批准的申报企业,我厅通过窗口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五、申报条件

(一)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达到本次申办最低限额。要求南宁市辖区不低于1000万元,其他市县不低于500万元。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要求:营业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无偿拨付或租期在3年以上的商业用房。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要求: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6.对法人股东具体要求:

(1)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法人股东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80%;法人股东出资额应小于其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通常为长期股权投资)加上本次出资额应不超过净资产的50%;应有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记录。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企业,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为同一人,且必须有1家法人股东是区内企业。

(3)非一人公司或含有外资成分。

(4)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的,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有关的材料和报表。

(5)成立满3年,且营业期限有效期不低于3年。

7.对自然人股东具体要求: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

8.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9.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要求:营业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无偿拨付或租期在3年以上的商业用房。

5.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六、申报材料

(一)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原件)。

2.出资协议(原件)。

3.股东自己出资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加强监督管理,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他人资金入股,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原件)。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简历(由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原件)、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复印件*)。

6.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13年度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要求: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含本次投资金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应有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记录)(原件)。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企业,还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原件)。

7.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出资典当行的决议(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成立满3年,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

8.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复印件)。

9.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的初审意见(复印件)。

10.信息报送承诺书(承诺开业时按照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入网要求,安装相应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配备相应人员,按时报送各项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原件)。

11.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原件)。

12.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原件)。

13.公司章程(原件)。

14.典当行业务规则(原件)。

15.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概况、市场分析、效益预测、风险评价、研究结论等内容)(原件)。

16.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制度;当物查验、保管制度;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配备保安人员制度)(原件)。

17.安全防范措施(包括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建筑结构图、平面图、安全防范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和设计方案、施工承诺书)(原件)。

18.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原件)。

3.典当行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4.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简历(由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原件)、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复印件*)。

5.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复印件)。

6.分支机构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的初审意见(复印件)。

7.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拨付证明(原件)。

申报材料应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活页装订),一式三份(其中市商务局留存1份)。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提交其原件供审核后返还。

七、其他事项

(一)由于新增指标有数量限制,各市商务局(委)应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需求、行业效益、行业管理水平等因素,适当掌握申报新增典当行数量。

(二)为确保新增典当行验资报告及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按商务部要求,我厅将指定商业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详见附件2、3)进行验资及审计。验资时,要求新增典当行把注册资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不得支取或挪用,直至领取营业执照,并进行监控。申办人在获准设立并领取了相关证照后,须将《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报送我厅,经审核无误后,持我厅书面通知到指定银行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三)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通过伪造材料等方式进行虚假申报的,我厅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为确保新增典当行工作如期完成,对于未在收件期限内报送材料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再给予补正、调整和替换。

(五)对批准的新增典当行要持续跟踪半年以上并监督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金情况。

(六)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新增典当行的审核工作应邀请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程监督,接受行政效能监察。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将对相关人员进行政纪处理。


 

附件2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广西分所

地址:南宁市双拥路40-1号东方明珠花园1栋2单元2605号

联系人:利泽秀(总经理)

联系电话:0771-5553806    13877185696

 

广西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38-2号泰安大厦17层11-13室

联系人:唐霞(主任)

联系电话:0771-5311850    13768315821

 

 

 

 

 

 

(注:指定事务所只限其南宁本部,不包括该事务所在其他市开设的分所)

 


 

 

附件3

指定银行机构名单

 

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会展支行

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25号展厦综合楼一楼

联系人及电话:马逸橦(行长)

联系电话:0771-5531850    13978785520

 

交通银行南宁市青秀山支行

地址:南宁市青山路16-2号综合楼一楼

联系人及电话:陆贞(主管)

联系电话:0771-5325089    13768399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