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4/2015年度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通知

30.04.2015  00:21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开发区经发局,各节能服务公司: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2014/2015年度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15〕414号)要求,现就我市组织申报2014/2015年度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机电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二、支持条件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申报企业资格。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取得备案资格。

(二)合同签订及项目实施时间。第一至第五批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并实施改造的时间分别为2010年6月1日(含)以后、2011年1月1日(含)以后、2011年7月1日(含)以后、2012年1月1日(含)以后、2013年1月1日(含)以后。

(三)合同格式。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应为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应有节能效益分享条款,分享期应不长于合同有效期。

(四)项目运行时间。节能改造前项目主体应稳定运行2年以上;节能改造完工后应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满足节能量审核的条件,并保证在合同期内有效运行。

(五)项目投资及合同执行。节能服务公司对项目的投资应为对设备采购、施工等方面的直接投资;节能改造完工后,合同双方应以实际节能量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定期分享节能效益,存在一次性买断、中止合同等情况的项目不得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六)项目已由用能单位申请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或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不得申报。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节能服务公司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报项目所在县区发展改革局或开发区经发局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包括: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项目审核情况暂不填写)、项目建设内容、技术工艺、项目实施前后用能状况、合同复印件、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项目节能效益的有效凭证复印件、项目投资有效凭证复印件等。未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12〕1471号)的要求进行备案登记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要同时报送备案登记材料。

(二)请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开发区经发局严格按照《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等文件及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对项目的真实性、节能量、合同签订时间、项目改造内容等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于5月12日前将符合要求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材料及审核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环资科)。

(三)联系人:周秀娟        电话:5539209

          传真:  5532633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