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发假信息或判7年 抢红包帮人转发非法广告也违法

17.01.2017  14:04
 

  201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已经实施整整一年,但对于这部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真正了解它的人并不多。大多数人认为,恐怖主义活动离自己的生活非常遥远,更有甚者,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已经突破了《反恐法》的底线。

  昨日,记者从石家庄市公安局获悉,在《反恐法》正式实施的一年当中,石家庄市因为在网上下载、存储、传播涉恐言论和暴恐音视频而被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罚款和教育训诫的人就达70名。同时,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网民微信抢红包后,替朋友转发违法广告,不知不觉违反了新《广告法》;在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台上,发布、转发了虚假信息,涉嫌违反《刑法修正案(九)》。网民只要懂法,就不会“躺着中枪”。

   案例  

  下载存储传播暴恐音视频被处罚  

  据公安民警介绍,2016年4月,高新区王某在租住的房间内,通过互联网下载宣扬恐怖主义的斩首视频6部,观看后存储于自己的电脑中,后又上传至自己的360云盘里。高新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王某行政拘留十五日。这也是石家庄市自《反恐法》实施以来开出的第一张“反恐罚单”。

  2016年7月份,鹿泉网民王某上网时,广西“杨某”(已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与其联系,宣扬某某组织的有关内容,并向王某提供有关招募女兵、参加某某战斗等内容的图片及资料,并鼓动其加入组织,前往东南亚接受训练、参加组织战斗。王某虽然表示了拒绝,但仍将对方联系方式及“某某组织招人,肯吃苦,接受训练,包路费”等非法内容向他人转发。王某因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2017年元旦之前,正定网民康某利用互联网工具下载暴力恐怖视频,内容为某组织成员对俘虏进行割头斩首,场面极其血腥、暴力。经网警鉴定,均为二级暴恐音视频。经讯问,康某承认在2016年12月17日凌晨下班后出于好奇浏览下载了两部某组织肢解砍杀俘虏的视频,并保存在了自己的手机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康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依法被行政拘留十日。

   网警普法  

  何为暴恐音视频?市民要弄清楚  

  据民警介绍,暴恐音视频包括:含有煽动某某组织等宗教极端思想,主张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破坏法律实施等内容的音视频;含有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等内容的音视频;含有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音视频;其他涉及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内容的音视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律师说法  

  抢了红包帮人转发非法广告也违法  

  除了上述的《反恐法》之外,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网民转发信息,不经意间就触犯了法律。

  2016年9月,网民小梅(化名)在姐妹微信群中随手抢了一个0.2元的微信红包,对方请她帮忙转发一条化妆品的广告。小梅当时并未多想,就直接将广告转发到了微信朋友圈。过了一段时间,另一位好朋友向小梅透露,是看了她的朋友圈中的化妆品广告后,才买了这种产品,后来使用之后发现是一款三无产品,皮肤严重过敏。朋友要求小梅一并承担责任。直到这时,小梅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无奈之下,她花了不少钱,买了许多礼物送给这位好朋友,进行了安抚,最终才平息了虚假广告风波。

  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的程翠双律师认为,根据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如果发布广告者无法提供广告源基本信息,那因其广告购买产品遭遇损失的朋友可以先向广告发布者索赔。

   微信发假信息  

  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如今,在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台上,网友发布的虚假信息屡见不鲜。《刑法修正案(九)》为此在第291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专家提醒网友们,现在微信、微博、论坛上的信息量相当大,如果为了赚取关注度或点击量,故意别有用心地编造发布虚假信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了,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要坐7年牢。当然,网友们对信息不加甄别、不加思考盲目转发,同样可能触犯这一条规定。

  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的程翠双律师表示,《刑法修正案(九)》第291条的规定,重在打击扰乱社会秩序(包括网络秩序),造成社会恐慌动荡的虚假信息,而这些信息也是有具体明确指向的,即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可见,并非所有的发布造成一定影响的虚假网络信息的,都要纳入刑事处罚之中。

  如果编造传播的不是这四类消息,而是其他的虚假消息,比如虚假促销,虚假个人信息等,情节严重的,除了要被受害者追究民事责任之外,编造者、发布者通常还会受到治安处罚。

  石家庄网警提示:网民一定要严守法律底线,才会免受法律处罚。不要随意上网浏览一些非法网站,更不要出于好奇,随便下载存储非法音像资料,即使是个人欣赏也不可以,这是违法行为,网警也会随时找上门来。另外,切不可在朋友圈或者微信群里传播暴力恐怖音像资料;不可随意转发非法广告;不可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否则你会受到法律制裁。□本报记者 董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