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2014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再创佳绩

10.01.2015  11:45
  2014年,市财政、人社、社保等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多措并举,超额完成社保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不含县区统筹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以下相同)100.46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10.54%。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完成89.02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07%。值得一提的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当期收支结余5.95亿元,是连续三年出现当期缺口后,首次实现了当期盈余。
  一、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缴费管理。加大社会保险制度宣传力度,增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参保缴费意识,落实南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
  二、落实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调标政策。一是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从2013年的年人均280元提高到2014年的年人均320元;二是提高政府对城乡居民领取基础养老金的补助标准,南宁市基础养老金的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补助80-120元;三是提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连续第10年提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由2013年的人均每月1603.36元提高到了2014年的人均每月1767.6元,每月人均增加164.27元。
  三、不断完善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实行了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深入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严管年”活动。
  四、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医疗大病保险试点工作。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城乡居民医疗大病保险试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35 元、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29元,通过实施城乡居民医疗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确保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一个年度内的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均不低于53%,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五、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社会保险同城化政策。南宁市从2014年12月1日起,率先启动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医疗和生育保险同城化政策,一是统一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提高了居民门诊统筹待遇、门诊慢性病支付待遇、住院待遇和生育待遇水平;二是为困难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建立了多档次缴费方式;三是建立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制度;四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及其职工或雇工均参加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