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7年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

12.10.2017  15:3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及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相关制度,特制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7年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如下:

  一、随机抽查项目:自治区国税局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

  二、随机抽查对象来源:自治区国税局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

  三、随机抽查方式:定向随机抽查。由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随机抽取,交相关市国税局稽查局组织实施检查。

  四、随机抽查工作清单:

  (一)抽查主体: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

  (二)定向抽取条件:以地级市为定向指标随机抽取待查对象。

  (三)抽查比例或户数:以自治区国税局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中各市稽查对象总户数为基数,按20%的比例抽取,不足1户的按1户抽取。

  (四)稽查待查对象抽取:由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通过“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随机抽取,邀请自治区国税局有关部门监督抽取过程。抽取时间为2017年10月16日至20日。

  (五)执法检查人员选派:由具体执法检查单位按照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有关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六)国地税联合抽查:凡属国、地税共同管辖的企业,按照国、地税联合稽查有关规定执行。

  (七)检查方式:采取先督导企业自查再视企业自查成效组织开展重点检查的方式实施稽查。给予企业自查的时间统一为两个月。

  (八)检查的主要涉税事项或内容:检查稽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九)检查所属期:2015年、2016年两个年度。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可追溯至以前年度或延伸检查。

  (十)随机抽查时间安排: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5月30日。

  五、其他事项:

  (一)抽取待查对象后,由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及具体执法检查单位协调国税局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规范进户执法行为,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交叉重叠执法。

  (二)要求具体执法检查单位全部使用信息化稽查手段开展随机抽查工作;不能使用信息化稽查手段开展工作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报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批准。

  (三)稽查对象属于企业集团的,该企业集团的分支机构(包括汇总纳税企业)一并纳入待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