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做好2016年第二批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做好2016年第二批
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
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扶贫办: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将做好2016年第二批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安排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总量、来源和性质
自治区本级安排2016年第二批补助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62125万元,全部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到县。自治区财政厅已经以《关于下达2016年自治区脱贫攻坚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16〕59号)将资金指标下达到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财政局。
二、资金安排原则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紧紧围绕脱贫摘帽分配和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一)分配原则。一是突出贫困人口和贫困村(含贫困发生率在25%以上的非贫困村,下同)两个因素分配;同时贫困人口因素向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片区县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享受待遇县、片区天窗县倾斜。二是重点支持2016年计划脱贫摘帽的贫困县、贫困村和贫困人口。
(二)使用原则。
1. 突出重点。紧紧围绕贫困人口、贫困村和贫困县脱贫摘帽目标,采取多种方式扶持到户,确保扶贫对象得到精准有效扶持。
2. 鼓励创新。鼓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方式创新:一是推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到村到户管理模式。二是鼓励推进资产收益扶贫。三是对扶贫小额信贷给予财政贴息。
3. 公开透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使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公示。
三、资金安排要求
本次切块分配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各县根据已经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其他相关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重点用于扶贫项目贷款贴息和由县级负责的到户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补助、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发展,适当用于贫困村及贫困发生率在25%以上的非贫困村中20户以上未通路自然屯的道路建设及贫困户危房改造补助。
对列入今年脱贫计划的1000个贫困村中具备条件的合作组织,各县没有从今年自治区切块下达的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中予以支持的,应从本次下达资金中按20-30万元标准予以保障。具备条件的合作组织补助标准为:财政每补助1万元,合作组织至少扶持带动一户贫困户以上。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包括除本通知已明确的补助标准以外项目的资金补助标准、资金项目安排报备、资金拨付、资金报账、绩效评价、监督检查、项目管理费等,严格按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4〕272号)执行。
(二)各县在本文印发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市、自治区扶贫及财政部门报备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计划,自治区不再另文下达项目编报通知(自治区扶贫办邮寄地址:南宁市民乐路1号区扶贫办项目处,联系人:梁迎、张羽,电话:0771-2823651/2813695,邮编:530012;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本批资金所有项目在2016年12月31日实施完毕并完成报账。
附件: 2016年第二批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分配表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