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新《广告法》实施 公共场所不打烟草广告

18.07.2015  14:10

9月1日起,新《广告法》开始实施

公共场所不得出现烟草广告

广西新闻网 -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雷倩倩)7月17日,自治区工商局举办第22期“红盾讲坛”,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结合广西情况,对新《广告法》进行解读。今后,根据新《广告法》,公共场所不得出现烟草广告。

当天,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负责人张国华表示,与现行法相比,新《广告法》充实和细化了广告内容准则,如新增了保健食品、医疗、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等广告的准则。但在新《广告法》修订过程中,烟草广告是聚焦最多、最复杂的条款,其间经历多次修改。最终,新《广告法》进一步禁止了烟草广告的传播范围,不再列举公共场所以及大众传播媒介的类别,而是直接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张国华表示,新的立法规定,既符合《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也兼顾了国情。

不仅如此,新《广告法》还禁止利用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而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新《广告法》中,特别对房地产广告进行了规范。过去,不少楼盘在营销过程中,常使用“学区房”等概念来吸引买家进行促销。然而,屋主入住后却发现,很多配建的学校并未达到商家宣传的标准,或者根本没有配套学校导致了不少纠纷。新《广告法》中,特别规定了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根据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在全国违法广告综合排名中,广西排名16。而在全国300多个地级市中,广西有两市位列全国前20。其中玉林市严重违法广告达2440条次,南宁市1831条次。目前,广西工商部门正在开展医疗、保健品和房地产广告两大专项整治,将对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多种违法行为一查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