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工商局对广告行业实行“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21.11.2017  17:48
 

  为进一步规范广告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推进广告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行业环境,南宁市工商局正式实施《南宁市广告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据了解,广告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是通过对广告行业从业主体(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广告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从事商业广告经营活动中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进行征集和信用评定的基础上,将诚实守信从业主体列入“红名单”,将严重失信从业主体列入“黑名单”,向相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红黑名单”从业主体进行相应激励或惩戒的制度。《管理制度》自2017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根据《管理制度》规定,从业主体在符合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且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基础上,只要符合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按照《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积极参与公益广告制作和发布的;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获得市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其他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诚信典型示范作用的三个条件其中之一,即可纳入广告行业“红名单”管理范围。

  《管理制度》明确,广告从业主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一年内因发布违法广告或广告行为违法,受到行政处罚2次(含)以上;或在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房地产等重点监管领域一年内因发布违法广告,受到行政处罚的;广告发布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决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或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纳入“黑名单”管理范围的;只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将直接纳入“黑名单”管理范围。

  对列入广告行业“红名单”管理的从业主体,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优先推荐参加“守合同 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根据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检查中优化比例和频次;在办理工商相关业务工作中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捷服务;优先推荐参加其他相关部门的政府采购;优先推荐参加其他相关部门的评先评优、评比表彰等活动;支持行业性激励和表彰,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规定对其实行行业内通报表扬等激励措施。

  对列入广告行业“黑名单”管理的从业主体,实施以下监督和惩戒措施: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抽查,每一年至少约谈一次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再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取消或建议取消参加各类评先评优、评比表彰活动的资格;建议组织政府采购的其他相关部门不将其列入政府供应范围;支持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规定对其实行告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据介绍,列入“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列入和解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名单公布时间原则上不迟于当年6月30日。下一步,南宁市工商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广告行业行政指导和专项整治力度,充分利用《管理制度》,推进南宁市广告领域信用建设,切实营造公平竞争的广告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