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干股分红280万 广西一出版社原副社长获刑8年

05.01.2017  11:33

  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对广西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原副社长兼广西琅文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刘萍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刘萍43岁,2010年11月任广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基础教育出版中心主任兼广西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副社长,2010年5月被广西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委派到广西琅文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琅文公司”)担任总经理,2013年2月任广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工作部主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刘萍担任广西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国有公司)副社长期间,与时任社长李小勇、图书经销商李俐劼(另案处理)商议整合现有资源,成立一家新公司,主要负责教辅类书籍的出版与发行,并通过新公司进一步扩大在教辅领域的市场占有率。

  在李小勇、刘萍的运作下,琅文公司于2010年4月成立,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为李小勇。

  同年5月,广西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委派刘萍到琅文公司担任总经理。同年6月,琅文公司股权机构发生变更: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持股33%、广西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持股23%、接力出版社有限公司持股16%、李俐劼持股28%(认缴股本140万元)。同年7月,琅文公司股东会议决定刘萍担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李俐劼同意将自己所持琅文公司股份的三分之一,以干股的形式送给刘萍。

  2011年~2013年,刘萍分5次收受李俐劼给予的干股分红280万元。在此期间,刘萍利用担任琅文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对李俐劼的生意多方关照。

  法院审理认为,刘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钱款28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刘萍在被提起公诉后主动退赃217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编辑:陈轶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