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06.02.2015  20:03

      记者1月21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获悉,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进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保障农民建房用地指标分配,鼓励农村居民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改进和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自治区政府将农村宅基地农转用审批授权给各市、县政府具体办理,在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时一并审批办理农转用手续,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各地宅基地审批中实际使用的农转用指标予以核销。
      《意见》提出,自治区政府将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单列,市、县政府对符合相关规划和“一户一宅”条件的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并将宅基地用地规模和需农转用规模每年一次性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由其根据各地实际使用情况予以核销。零星分散、用地面积较小的农村宅基地不影响土地用途区的主导用途,且乡镇规划中已预留相应新增居民点用地指标的,或虽占用基本农田但可从规划多划定的基本农田中核销的,并符合“一户一宅”的视为符合规划。
      《意见》明确,鼓励农村居民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农民建房应优先选择原址重建,或充分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在保护古村落、古民居的同时多渠道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宅基地复垦。要引导适度集中建房,鼓励各地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妥善安置搬迁居民。
      《意见》要求,优化审批管理,改进宅基地农转用审批权,明确审批条件、方式、流程、时限等具体要求,对原址重建改建、选址新建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切实提高农民建房审批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