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倒逼建筑施工安全

20.03.2017  08:02
  今年3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健全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重罚 惩防并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列明了严管工程和地区的认定标准和退出标准,并通过评优评先一票否决等措施,倒逼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住建主管部门积极履行监管职责。 

  《意见》指出,在广西内发生死亡、重伤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建筑施工中存在重大危险源且管理不到位,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为的工程,以及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工程,将被纳入“严管工程”名单,实施6项严管措施。

  和以往相比,《意见》的一大特色是新增了“严管地区”的认定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区,自治区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认定为年度严管地区: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无论是否责任事故;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的安全事故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超过当年建筑施工生产安全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的设区市,无论是否已经结案;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中,单次被责令停工整改的设区市本级监管的工程比例超过50%(不含),或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县级监管的工程比例超过75%(含),或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县级监管的工程比例达到100%;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办或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案件,未按要求进行查处及反馈。

  《意见》还强调,今后,广西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在区内承建的所有工程,1年内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在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所承建的工程,以及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取消其参加当年度安全生产各类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此外,对于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采取及时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信息、派赴事故现场调查勘录、责令事故企业停工整改、依法实施事故责任追究、依法实施“一案双查”制度、实行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开展集中学习警示、实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制度、实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等9项严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