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18.04.2016  19:59

  记者4月14日从自治区物价局获悉,自治区政府已于近日下发《关于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自今年2月1日起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据了解,我区于2011年11月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迄今已有12个市、约80个县(市、区)开征此基金,主要通过向社会征收的方式筹集资金。价格调节基金在防范和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扶持低收入群体、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等方面曾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全区每年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约7亿元,其中自治区本级约1.3亿元,市、县约6亿元。

  此次在全区范围内停止筹集价格调节基金后,对于销售收入发生在2016年1月以前的应征基金,仍按原来的征收管理办法进行征收。

  根据《通知》要求,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后,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继续收取价格调节基金。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做好扶持“菜篮子”基地、平价商店建设、重要商品储备、农副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等保供稳价惠民促发展的工作,所需资金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地方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据悉,自治区物价局和财政厅将牵头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各部门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违反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政策的行为予以问责处理。 (记者/杜蔚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