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

12.12.2014  13:34

摘要提示: 中新广西网12月12日电 广西财政厅和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对非营业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业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中国国务院《关于加...

          中新广西网12月12日电 广西财政厅和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对非营业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业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中国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以及中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有关要求,广西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减免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方案。

          据介绍,此次减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还要求广西各市、县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对公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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