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办法

30.06.2015  21:11

广西出台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办法

 

为了鼓励和扶持农民工创业,6月16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正式印发实施,这是全国首个专门针对农民工创业提供担保贷款的政策性法规。

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特指自愿申请,村委会(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第一书记”等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担保基金担保,经办银行核准发放,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自主创业的贷款。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纳入自治区扶持范围,按规定由自治区本级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安排财政贴息资金,据实全额贴息。相比以往贷款方式,该办法有以下几个亮点:

贷款范围进一步扩大

办法》规定贷款对象为:(一)具有广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半年以上进城务工经历的农民工;(二)具有广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民。只要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工,或者经“第一书记”推荐且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或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之一的农村转移劳动者,都可以申请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额度大幅度提高

办法》规定:贷款额度最高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或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给予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展期贷款不予贴息。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文件精神,贷款额度从原来的最高5万元调整提高到10万元,贷款额度调整正是我区立即响应国务院号召,贯彻落实23号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贷款额度的大幅提高,确保了农民工创业将会获得更加充裕的资金,农民创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缓解,有力促进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贷款程序进一步简化

贷款程序进一步简化,与国家小额贷款的程序基本一致,但是在审核审批时间方面尽量压缩;同时农民工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不限制其他政策的享受,与小额贷款政策没有冲突,可以同时申请。

办法》明确办理贷款程序:(一)自愿申请。贷款人向村“两委”(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或“第一书记”提出申请。(二)组织推荐。村“两委”(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或“第一书记”对贷款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推荐意见后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四)担保机构担保。担保机构应对贷款人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办理承诺担保手续,承诺担保后,将贷款人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当地经办银行审定。对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地区,经办银行在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来的相关材料后,应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履约责任能力等进行实地考察,审核确定是否同意贷款。(五)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经办银行依据贷款申请的有关材料审定贷款,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

反担保方式进一步拓宽

  “对反担保的方式、人员范围进一步放宽。对有一定经济实力的3户以上农户,以联保方式提供反担保。对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商户,可采取商户联保、园区担保等形式提供担保。

办法》规定:对信用社区推荐的贷款人,以及妇联组织推荐的创业妇女,凭其与信用社区或妇联组织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原则上可免除反担保。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且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机构评审通过的,也可免除反担保。

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当前国务院农民工工作常务会议,提出我区开展农民工工作的举措,也是适应当前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措施等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有关决策的重大举措。该《办法》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推出的一项政策,保障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工和农民创业贷款需求,增加农民工受益人数,有效扶持农民工创业、就业。(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