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下水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09.03.2017  13:06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地下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2月21日施行。《办法》对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的调查评价与规划、地下水的利用与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地下水监督与监测的相关活动进行规范,明确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地下水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高效利用、严格管理,防治水污染,坚持开采总量与水位双控的原则。

 

  《办法》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利用的相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节约和保护地下水。《办法》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与规划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市、县行政区域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对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并组织划定全区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应落实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单位或个人取用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办法》明确,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体系。

 

  广西岩溶地貌发育,地下水资源丰富,水质总体优良,目前地下水年开采量基本维持在12.0亿m 3 左右,开采程度较低。由于北海市城区、宾阳县黎塘镇等局部区域地下水开采井布局不合理,曾引发地面塌陷、地裂缝、海水入侵等地质环境问题,经过多年的超采区治理,地下水开采量得到控制,地下水位逐步回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