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出台 将于今年7月施行

07.04.2016  10:03

  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6年7月1日施行。 

  据介绍,2000年以来,我区抓住“东桑西移”机遇,承接产业转移,大力发展桑蚕产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桑蚕产业已成为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特色优质产业,蚕茧产业连续10年全国第一,约占全国二分之一,世界四分之一,形成了“世界蚕业看中国,中国蚕业看广西”的发展新格局。种子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蚕种是一种特殊的农业种子,具有用途单一不可替代、季节性强、保存时间短、生态区域性强,可选择性独特、技术要求高,生产风险大、市场调剂比较困难等特性。 

  2007年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及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为我区蚕种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蚕种生产经管和管理积累了立法经验。随着我区桑蚕产业快速发展和蚕种生产经营方式的变化,管理办法已难以适应我区蚕种管理的需要,因此,根据我区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制定蚕种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据了解,条例从保障蚕种生产及质量安全、促进桑蚕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维护蚕农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结合广西实际,在上位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为指导,借鉴区外立法成功经验,对蚕种以及商品小蚕的适用范围、政府及有关部门管理职责、蚕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审定、生产经营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并通过明确蚕种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许可受理核发期限等具体规定,规范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维护蚕种和商品小蚕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放宽蚕种生产经营许可条件,将蚕种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促进我区蚕种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条例全文分为总则、蚕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审定、蚕种生产经营、蚕种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三十九条。 

  条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广西实际,对影响我区蚕种生产经营甚至产业发展的关键节点:蚕新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商品小蚕生产经营;蚕种质量检验检疫;区外蚕种引进和销售;蚕种质量事故处置等关键点以法规形式加以规范。一是明确了蚕种的适用范围,将商品小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纳入适用范围;二是以行政审批制定改革精神为指导,放宽市场准入门槛;三是注重维护蚕种和商品小蚕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增强执法的可操作性。 

  条例的顺利出台及实施,将为我区蚕业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