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05.07.2017  19:06

桂财监〔2017〕55号 

当事人:邓贵华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2号风景湾8号楼1单元2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2016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对广西冠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现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经查,广西冠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冠瑞会审字〔2015〕第0003号、第0004号、第0023号、第0075号、第0118号、第0168号、第0189号、第0251号、第0277号、第0278号、第Z018号、第Z019号; 冠瑞会审字〔2016〕第003号、第012号、第033号、第083号、第088号、第124号、第146号、第241号、第260号、第266号、第287号、第306号等24份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均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且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经核实,你是该所法人代表、主任会计师,以及上述24份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以上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规定期限内未书面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六十五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决定对你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