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力发展专职消防队

10.05.2016  08:02

  5月9日,从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获悉,为补充现役消防员数量的不足,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我区除公安消防队之外的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进入法治轨道,为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及相关保障提供了政策支撑。这一《办法》将于5月15日起施行。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广西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消防力量不足已成为影响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的瓶颈。当前,广西消防部队现役编制3904人,按照普通消防站30人、特勤消防站45人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计算,2015年末广西短缺公安现役消防员3150人。同时,农村地区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十分薄弱,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严重不足。因此,在积极争取国家增加现役消防警力的同时,必须大力发展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弥补消防力量的不足,推进消防事业发展。

  《办法》主要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人员管理、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专职消防队伍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建立,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非现役专业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主要承担本单位防火、灭火工作的专职消防队。

  《办法》要求,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市县,自治区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一类口岸等区域,依法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大型核设施单位、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企业,生产、储备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大型城市综合体、公共建筑、特长公路及隧道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