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商局出台《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制度》

09.12.2015  17:42
 

为规范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12月5日,广西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制度(试行)》,明确自治区工商局和各级工商机关指导、组织、实施辖区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职责,规范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移出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广西各级工商部门加强对企业实施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予以公示,并采取相应的信用约束措施,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实施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

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应当依法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部门应当在3年期限届满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治区工商局应于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条例》规定,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情形的,可以向自治区工商局申请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