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拿法律的温情来拯救你,孩子”——广西平南县检察院保护未成年人纪实

10.11.2015  11:58

  

  ▲ 法制宣传进校园活动

  ——广西平南县检察院保护未成年人纪实

  未成年人在成长的道路上误入了歧途,该怎么拯救?广西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戈文说:“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不同于一般的检察工作,除了要依法办理案件外,还要花费更多的精力用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对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知识储备和社会责任要求更高。我们将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积极创新和开展未检工作,为失足的孩子们撑起一片蓝天!

   

  真情相帮感化你

   

  “希望你今后能够从本案中吸取教训,遇事多与父母沟通,加强自律,认真改造,争取早日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对家庭负责的人,美好的明天依然属于你……”2015年8月24日,当听到法庭上检察官宣读的检察官寄语后,17岁的被告人李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这些苦口婆心的检察官寄语是平南县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以下简称未检科)办案检察官根据失足未成年人的特点,与未成年人以心交心,融情、理、法于一体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从而引导并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做法。2013年11月,平南县检察院在全市率先成立未检科以来,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目前该院配备3名办案经验丰富,具有亲和力,并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干警充实到未检队伍,工作中实行对案件统一归口办理,实行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工作一体化模式,有效实现诉前引导、庭审感化、案外帮教等教育矫治工作的紧密衔接。该院未检科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承办人通过审查案卷、提审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等方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日常表现、家庭情况、学习环境、社会交往以及性格特点等方面进行细致的调查,从而客观地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及心理,有针对性地制作含有劝诫、要求和希望的寄语,并附在公诉意见书、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和不起诉决定书后面。

  在一张圆形的会议桌前,检察官、法官、被告人及其监护人、指定辩护人围桌而坐,给被告人及家属创造相对轻松的诉讼环境,这是平南县检察院根据失足未成年人特点,采取的“圆桌审判”形式。2015年3月24日,公安机关将黄某(17周岁)贩卖毒品一案向平南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平南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鉴于黄某系未成年人,结合黄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主动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为了更好地帮教未成年犯,减轻其恐惧情绪,从而更好地认罪悔过,该院通过与法院协调沟通,决定对黄某一案采用“圆桌审判”的形式来开庭审理。在同年5月27日的开庭审理中,检察官、法官、被告人及其监护人、指定辩护人在圆桌落座,检察官就有关法律规定、黄某行为的危害性、犯罪的原因以及应吸取的教训等方面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分析和阐述,对黄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提出量刑建议,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黄某表示真心悔罪,今后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今年以来,该院已对2名未成年人使用了“圆桌审判”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不遗余力挽救你

   

  2014年4月30日,该院未检科受理了未成年人李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为了充分了解李某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深入剖析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办案检察官不辞辛苦来到李某居住地对李某开展了细致的社会调查。经调查后了解到,李某父母因平时忙于经营生意,对李某的成长疏于管理,导致李某不知不觉走上犯罪道路。承办人通过走访调查、对话了解、调阅材料等,对李某的家庭情况、性格特征、社会交往、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前后表现进行了全面了解,发现李某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他认真反省了其行为的错误和危害,并向被害方当面道歉取得谅解,属于可教育挽救的对象。2014年10月30日平南县检察院依法对李某附条件不起诉。李某在8个月的考验期里表现较好,没有违反相关规定,2015年7月27日,该院依法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这起案件是该院采用社会调查报告辅助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典型。近年来,该院通过自行调查和委托调查的方式,对大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展了社会调查,这一举措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达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该院主要针对其人格素质和生活环境(包括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调查,有利于办案检察官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和教育感化。

  未检科的一位办案检察官说:“社会调查的结果虽不能直接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却能对法官的裁判起到参考作用,为了涉罪未成年人的未来,再辛苦也值得。

   

  “以案释法”呵护你

   

  2015年6月25日,平南县检察院未检科受理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件,经审查案件后,鉴于犯罪嫌疑人李某作案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伙同他人使用轻微暴力劫取在校生的随身少量财物,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其他危害后果,于同年7月2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该案发生后,被害人家长、学校教师对嫌疑人在学生宿舍内抢劫学生财物的行为表示愤怒,希望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严惩。为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增强全民法治意识,提升司法公信力,该院在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后,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办理这起案件的未检科检察官来到案发地派出所,从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等角度,就该案的不批捕理由,现场向当地镇政府干部、学校老师、案件的被害人家属、嫌疑人及其家属进行了以案释法。经过检察官耐心细致地讲解,当事人双方及校方对该院的不批捕决定表示接受和理解。

  今年以来,该院已先后深入到大新、官成、大安、同和等乡镇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发放各类宣传资料5000余册,接受群众咨询120余人次。

  与此同时,该院还根据青少年学生的年龄特征,来到初中学校,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授课干警围绕盗窃、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校园易发案件,循循善诱地教导学生该如何遵纪守法、保护自身安全及有效预防和远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