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广西应按金融企业标准对小贷公司执行税收政策

27.01.2016  10:52

    新华网南宁1月27日电(王扬)“广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6年来保持着稳健发展态势,小贷行业已成为广西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重要渠道和地方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但小贷公司却只能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融资,进一步规范发展受到极大制约。”广西企业法制建设协会会长、广西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常务副会长肖太福博士在此间举行的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说。

    据广西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统计,截止2015年9月底,广西已批准开业小贷公司380家,注册资本298.53亿元,贷款余额458.75亿元,累计发放贷款突破1600亿元。

    小贷行业发展迅速,然而我国尚未针对该行业出台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行业发展主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央行以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政策性文件予以规范、引导。

    《意见》将小贷公司定性为“只贷不存”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即经营小贷业务的企业法人。肖太福介绍,在此制约下,小贷公司虽然从事小贷金融业务,却只能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融资,不能享受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抵扣、农村金融机构3%营业税等税收政策,也不能得到国家给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财政补贴资金,进一步规范化发展受到影响。

    “我国《反洗钱法》从法律层面对金融机构进行了定义。小贷公司从事的借贷业务属于金融业务范畴,并且小贷公司是在我国境内依据《公司法》和《意见》设立的,与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内涵相符。前不久,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又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因此,小贷公司当属金融机构。”肖太福说。

    当前,我国小贷行业仍处于起步阶段,且各地区发展程度也还存在一定的差异。在中小企业融资难、金融改革深化、民间资金加速进入金融业、地方政府掌握一定金融发展权的大环境下,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成为地方主管部门促进小贷公司发展的首要考虑因素。国内不少省份已经开始出台地方规范性文件明确小贷公司享受金融机构待遇,以增强小贷公司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能力。

    肖太福认为,广西应按金融企业标准对小贷公司执行税收政策。具体来说,应允许借款人将小贷公司收取的利息全额列入成本费用;允许小贷公司在所得税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对小贷公司的利息收入执行农村金融机构3%营业税等税收政策;对小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额予以补助。(完)

[责任编辑: 实习生覃耀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