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拟立法保护红树林资源 开发利用兼顾生活需要

03.08.2018  16:02

  红树林生态系统有着海岸“绿色卫士”之称,广西是全国天然红树林面积和海岸线每公里分布红树林面积最大省份。

  日前,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提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该《条例(草案)》主要对红树林资源保护范围、保护管理体制、保护措施、开发利用等内容作出规范,这标志着,广西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走上立法征途。

  广西立法保护“红树林资源

  红树林资源是广西北部湾突出的海洋资源优势,但伴随着广西沿海地区城镇化、工业化的推进和沿海养殖业的快速发展,红树林资源保护和开发的矛盾日益凸显,围海填海不断增多,非法占用红树林地的情况屡禁不止,农业渔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农药、除草剂和过度捕捞等,对红树林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导致广西的红树林生存状况日益恶化、整体生态功能不断减退。

  此次广西立法护林,考虑到红树林是一种独特的生态系统,对其的保护不仅仅是针对红树林本身,还应包括它赖以生存的整个生态体系,涵盖海水、土壤、野生动植物等。

  为此,《条例(草案)》以“红树林资源”为保护对象,拟将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资源保护小区;红树林地,含生长红树林的滩涂、湿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恢复、发展红树林的滩涂、湿地;在沿海潮间带、入海河口生长的红树林;在红树林栖息、觅食和过往停留的候鸟以及各种野生动物等四方面纳入具体保护范围。

   设置“多层次”的保护措施

  建立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红树林资源保护小区是《条例(草案)》对红树林资源进行保护的重要措施。同时,针对保护区、保护小区分层次设置相较于其他红树林地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

  比如,规定要求批准建立保护区、保护小区的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区、保护小区的范围和界线,向社会公布,设立保护界标和其他保护设施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破坏、擅自移动;规定在保护区和保护小区的禁止行为;禁止移植、砍伐保护区内的红树林树木;在保护区、保护小区建立巡护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等。

  除建立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红树林资源保护小区以外,《条例(草案)》针对广西红树林资源保护中的突出问题,确定一系列具体保护措施。

  比如,规定对因保护红树林生态需要遭受损失的相关权利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规定林业部门对红树林资源进行定期调查和监测,建立档案并定期公布资源状况:规定因科研、医药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砍伐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外红树林的,应当报林业部门审批等。

   开发利用兼顾当地居民生活需要

  红树林与所在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对红树林资源不能仅仅局限于保护,还应兼顾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探索集保护、教育、科普、科研、宣传、游憩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实现红树林生态系统和谐运行。

  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在不破坏红树林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不超出资源承载能力等前提下,可以依法利用红树林资源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等活动。

  针对广西特有的采摘、食用、经营白骨壤果实较为普遍的情况,明确在不破坏红树林资源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区域、时间和范围,可以采摘红树林果实;规定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外的红树林地可以依法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进行规模化水产养殖。

  同时,还规定在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用地、用海、用林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后,国家或者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占用、征收红树林地。 (记者    彭媛媛)

编辑:赵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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