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推进创新知识产权工作 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26.04.2016  00:32
图为发布会现场
 

        中新网南宁4月25日电(林洁琪 林浩) 广西法院于25日召开4?26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戴红兵在会上介绍,2015年以来,广西各级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大幅增长,复杂程度不断增加,全区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985件,审结1537件,为推进广西民族文化强区建设,促进广西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戴红兵表示,广西高院知识产权庭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20件,审结110件,结案率91.6%,比上年提高3.8个百分点。广西各级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着眼于促进知识产权的合法有效应用,坚持依法制裁各类侵害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加强调解工作,和谐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矛盾,推动知识产权的合法有序利用,既充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引导侵权方走上合法规范使用的发展之路,促进知识产权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据悉,广西法院发布2015年广西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中,《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确认不侵权纠纷案》、《阳朔旅游示意图著作权纠纷案》被入选为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科技、文化、经济前沿,专业性较强,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新型知识产权案件依法公正决判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较高的参考价值。
 

        以下附部分典型案件

一、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确认不侵权纠纷案

        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简称“中新协”)是由新华书店系统法人单位成立的社团法人,为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权利人。由于其改制问题,中新协终止南宁市新华书店会员资格及对“新华书店”商标的使用,南宁市新华书店起诉请求确认其使用“新华书店”商标不构成侵权。一审判决驳回南宁市新华书店诉请。二审审理认为,南宁市新华书店在先使用权的主张与我国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和权利性质不符,且从毛体“新华书店”作为店招及注册商标的历史来说,南宁市新华书店的使用都是来源于新华书店总店的授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该案为首例新华书店系统原成员对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使用提起的案件,也是广西首例确认商标不侵权案件和首例涉集体商标案件。该案判决明确了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是整个中新协社团成员的无形资产,对今后规范使用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厘清了标准。该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二、阳朔旅游示意图著作权纠纷案

        2011年某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由犀灵公司设计、画家李某主编并绘画的《阳朔之旅》图册,内有李某手绘创作的《从阳朔县城出发》旅游示意图,董某认为李某手绘旅游示意图抄袭了其2004年8月创作的《阳朔旅游示意图(2004年版)》中将阳朔县城区街道和周边乡镇道路主要景点以及漓江阳朔段主要景点展现在同一版面(其称之为“城乡结合”)的独创性表达,侵害了其著作权。广西高级法院再审判决认为,董某主张的“城乡结合”表达形式是学过制图知识都知道的一种制图方法,旅游示意图作为一种以标准测绘地图为基础创作的带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图形作品,其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作者通过所选取的客观地理要素等表达元素所形成的整体图形,通过对涉诉两幅作品进行比对,认定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不构成侵权,驳回了董某的诉请。

        点评:旅游示意图其主要功能是为旅游者提供有关旅游景点的地理信息,但其并不是地图管理机构认可的标准测绘地图,对旅游示意图按什么作品来保护其著作权,在国内缺乏司法先例。本案的再审判决明确了旅游示意图为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示意图作品,将其与地图作品区分开来,归纳出旅游示意图作品的基本特征和作品独创性的分析方法,为旅游示意图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提供了裁判标准。该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三、“珞优8号” 水稻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四、德保“蛤蚧雄睾酒”商品包装、装潢纠纷案

        原告广西著名商标“芳山“、“布洛陀”持有人德保县某蛤蚧酒厂认为另一厂家生产的 “蛤蚧雄睾酒(5000ml)”擅自使用与其公司生产的“芳山”“布洛陀”牌“蛤蚧雄睾酒”近似或相同的名称、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不能证明其诉请保护的蛤蚧雄睾酒的商品包装、装潢为其公司产品所特有,驳回其诉请。二审法院同时还向当地政府发出加强地方特色产品品牌保护的司法建议。该案件被评为2015年广西法院精品案件。

        点评:德保蛤蚧酒是广西著名的地方传统特色产品,由于当地生产厂家众多,忽视特色品牌建设和保护,削弱了其市场竞争力,二审法院针对处理纠纷中发现的这些问题,从促进创新发展、延伸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出发,向政府提出整合地方资源,加强品牌建设,保护传统特色产业健康发展的司法建议,得到当地政府和企业的积极回应,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某图书馆提供数字作品阅读下载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六、Serv-U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七、某环保企业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八、“山歌好比春江水”作品署名权纠纷案

        《山歌好比春江水》是歌舞剧《刘三姐》的著名曲目,执笔人郑天健、卞璟、江波、宋德祥、田明、古笛享有歌舞剧《刘三姐》剧本改编执笔人署名权。被告乔某虽然自认《山歌好比春江水》不是其作品,但其对于国内举办的一系列知名文艺活动中将该曲列为其作品的行为并未表示异议。原告认为被告的默认或放任行为构成侵害作品署名权,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侵犯了涉案作品《山歌好比春江水》作者的署名权。

        点评:本案涉案作品《山歌好比春江水》家喻户晓,被告作为国内著名的歌词作家,虽然没有主动声称其为涉案作品作者,但由于其在国内音乐界的巨大影响力,其对各种音乐活动中将涉案作品列为其作品保持缄默的行为会对公众造成其就是涉案作品作者的错误认识,虽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曾在相关公众媒体上刊登声明,更正《山歌好比春江水》的创作人,但侵权的损害后果已经发生,因此法院仍然认定构成侵权。

九、柳州某微信公众号信息侵害他人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梁某认为被告柳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微信消息中未经其同意使用了其所拍摄的四张照片,并私自添加上被告公司名称的水印,侵犯了其著作权,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被告未经作者同意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中使用原告的作品构成侵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梁某人民币2800元,并在《南国今报》和被告的微信公众平台刊登向原告道歉的声明。

        点评:微博、微信等是近年来兴起的信息即时传播载体,一些“自媒体”营运者所发布的信息或用于编辑的信息素材很多来源于网络资讯,其中一些并未取得信息源的合法授权。本案是我区首例“自媒体”侵犯他人著作权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通过本案的侵权认定判决,对那些靠无偿转载或使用他人作品的“自媒体”营运者提出了警示,有助于引导、规范“自媒体”依法营运。

十、吴某假冒注册商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