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日报:地方立法,有权不可任性

18.12.2015  16:53

  据报道,根据《立法法》规定,12月10日下午召开的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防城港、贵港、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7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这意味着,此次公布的7个设区市,加上已于8月1日起就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玉林6个设区市,以及原已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南宁市,广西14个设区市从明年元旦起将全部享有地方立法权。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补充和具体化,广西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若各地将立法权用得对、用得好、用得是地方,有权不任性,那么,将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作用,对规范地方政府行政行为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亦将有帮助。为此,扩容地方立法,须重立法质量,要慎立法、善立法、立良法。

  地方立法须审慎立法、科学立法。制定地方法规当有利于本地科学发展、可持续性发展和绿色环保发展,改变过去每遇事情就发“红头文件”的做法,改变行政治理的主观性、随意性,避免拍脑袋指挥、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等行为,让政府的行政行为有法可依。

  地方立法须善于立法、特色立法。地方立法当体现地方特色,因地制宜。我区东西南北中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地区民族传统不一,立法充分考虑各地发展特点,才能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

  地方立法须立良法、民主立法。地方立法当客观反映本地人民意愿,让民众积极参与地方立法过程,使地方法规真正反映群众意志,体现法治公平公正。因此,要立维护广大民众合法权益的良法,避免出现借立法权为个别群体利益“背书”、损害公众利益的“恶法”。

  还必须看到,地方立法权的获得,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性实施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要求的做法。地方立法当遵循与上位法不相抵触原则,避免立法违法。

  此外,地方立法扩容后,加强地方立法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在完善报备制度的同时加强立法审查,防止地方借立法任性“扩权”,把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等“合法化”。总之,地方立法,有权当依法,不可以任性。

 

(边车/文)

 

 

编辑:李欣颖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