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粮食经济学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有关会议文件的通知

11.11.2014  01:26

2014年8月29日,广西粮食经济学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南宁召开。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21人,其中应到会团体会员代表38名,实到会37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黄显阳局长和林愈溪副局长、广西社科联学会部张流主任参加会议。会议听取了第五届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审理通过学会章程和财务管理办法修正案,选举产生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和领导成员,聘请学会名誉会长。黄显阳局长和张流主任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现将会议情况纪要如下:

一、第五届理事会彭俊章会长代表常务理事会作第五届理事会工作以及财务报告。彭会长从开展学术研讨,促进交流,切实抓好粮食经济理论研究工作、组织开展粮食经济优秀论文评选活动、编好期刊,加快修志,进一步弘扬粮食文化、健全组织,完善制度,进一步加强学会组织建设等方面回顾和总结了第五届理事会四年来的主要工作,对新一届理事会工作提出了建议意见。向大会报告了学会财务收支、管理和审计情况,肯定了学会财务管理工作。彭会长的报告经过与会全体会员代表审议并获表决通过。

二、会议修订了《广西粮食经济学会章程》,共修订8章49条;修订了《广西粮食经济学会费用管理办法》,共修订10条。修订案经与会全体会员代表审议通过。

三、会议选举产生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和领导成员。本届理事会设理事124名,常务理事43名,聘请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黄显阳局长和林愈溪副局长为名誉会长,选举封成斌任学会会长(学会法定代表人),巫连慧等7名同志任副会长,潘小明任秘书长。继续聘任谭漪为副秘书长。

四、自治区粮食局黄显阳局长在会上发表讲话,一是要求充分认识学会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建设,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自信心,积极发挥能动作用;二是要求学会全力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为提升粮食行业促产增收、保供稳价,为促进我区粮食产业发展、提升粮食行业转型升级、“食”“粮”并进的创新力服务;三是要求全力推进我区粮食文化建设,着力提升粮食行业人才兴粮、文化兴粮的软实力。着力打造民生粮食、安全粮食、勤俭粮食、诚信粮食、法治粮食、和谐粮食,谱写广西粮食工作新篇章,为实现“让天下粮仓丰裕安稳,让天下百姓足食安康”的粮食梦而努力奋斗。

五、广西社科联学会部张流主任在会上发言,向学会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要求学会进一步开展粮食安全及其相关课题的理论研讨活动;二是发挥学会学术性社团组织作用,带动粮食行业积极开展各种学术研讨活动;三是强调学会加强规范性管理,健全制度,一如既往地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四是建议学会加强与社科联学会部联系,做好学术沟通和交流,为提升我区学术理论研究水平共同努力。

 

附件:1.广西粮食经济学会章程

        2.广西粮食经济学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领导成员名单

        3.广西粮食经济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附件1

广西粮食经济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西粮食经济学会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登记的社团法人。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粮食经济和粮食政策研究等非营利性活动的全区性群众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粮食经济学会、广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粮食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发扬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注重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团结组织会员,联络区内外有关学术团体,深入探讨粮食经济理论、粮食政策和产业发展等问题,为粮食宏观调控服务,为广大粮食企业和“三农”服务,促进我区粮食行业的改革和发展,为保障我区粮食安全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广西区粮食局,接受广西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南宁市民主路9号广西区粮食局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情、区情和粮情,研究我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确保粮食安全的战略、途径和措施;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粮食流通的特点和规律,总结粮食工作的经验教训,促进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深化改革,促进我区粮食行业可持续发展。

(二)针对不同时期我区粮食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新情况,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粮食文化研究,促进粮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四)举办我区粮食经济研讨会,组织参与全国性、区域性的学术研讨活动,交流信息和工作经验。

(五)协同自治区粮食局出版《广西粮食》刊物,编纂《广西通志·粮食志》等有关图书资料,交流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普及粮食经济理论知识,宣传党的粮食工作方针政策,传输经济信息和管理经验。

(六)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委托,参与粮食经济的咨询、人才培训工作,参与粮食经济理论课题研究和粮食政策课题的调查研究。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由自治区内粮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兼有学会职能的协会自愿申请参加;个人会员由长期从事粮食经济研究和粮食行政及经营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实践经验的负责人自愿申请加入。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的团体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前提下,本会可特聘对粮食经济及相关学科研究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学术研讨等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者,获得奖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报告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聘请名誉会长;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也可以直接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区粮食局审查并经广西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粮食流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 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区粮食局审查并经广西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为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西区粮食局审查并经广西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应报广西区粮食局审查并经广西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行政和企业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投入人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取得的其他合法收入中,属于应纳税收入的,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的有关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照章纳税。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西区民政厅和广西区粮食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国有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西区粮食局审查同意,并报广西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西区粮食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西区粮食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广西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西区粮食局和广西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8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2014年9月30日起生效。

 

附件2

广西粮食经济学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

常务理事、领导成员名单

 

理事(124名)

 

陆兆强    韦宏进    黄    丹    农林彬    黄云童    苟    翼    莫任梅

钟超蛟    陈远昭    廖童开    王少宾    陈开远    曹海年    莫万欣

黄义荣    周广涌 韦海舟    程裕献    黄素波    陈    通    盛汉英

彭晨光    蔡永辉    龚义俊    黄    靖    梁庆洪    黎执生    高明荣

凌远君    陆天谋    张    敏    侯富成    张崇忠    韦永泉    蒙名寿

林    钧    姚欣荣    李祥福    刘仁光    李志荣    梁炳彦    黄光明

张有志    孔    林    罗金基    古金娥    邓立达    曾    康    罗红灼

黄冠霖    覃汉宗    银星江    潘宝丹    黄    光    涂海鹰    潘济敏

邓壮居    罗永伟    高武建    苏    杭    吴勇威    覃    鑫    孙永文 

莫    敏    莫革英    周兴球    苏壮鸿    覃晓帆    覃玉辉    刘福良

曾智锋    全荣昌    罗成会    麦耀萌    黄世领    梅    禹    蒙启成

韦胜强    阙勇平    李影球    罗云明    覃铭健    唐理舟    钟高潮

宁    富    陆炳坚    柳永英    周    晓    李川山    黎安新    朱    凡

谢    巧    唐春荣    周华林    周丽洁    雷    辉    黄俏仟    邓仲朝

梁    霞    韦玉莲    杨湘良    陆家健    廖永进    武    宏    黄    滨

彭培珊    陈盛桦    邹    伟    梁振海    于玉元    王安东    申鸿丽

黄子恩    许志干    罗大宁    韦济能    司徒玉梅    周明耀 

冼一紫    谭    漪    张秉德    封成斌    巫连慧    潘小明

 

常务理事(43名)

 

陆兆强    苟    翼    王少宾    周广涌    陈    通    龚义俊    高明荣

侯富成    林    钧    李志荣    罗金基    黄冠霖    涂海鹰    高武建

孙永文    曾智锋    黄世领    全荣昌    蒙启成    罗云明    覃铭健

武    宏    陆炳坚    周    晓    黎安新    周华林    周丽洁    黄    滨

杨湘良    彭培珊    陈盛桦    梁振海    申鸿丽    许志干    罗大宁

韦济能    司徒玉梅    周明耀    冼一紫 谭 漪    封成斌    巫连慧

潘小明

 

领导成员名单

 

名誉会长:黄显阳林愈溪

会      长:封成斌

副 会长:巫连慧    蒙启成    罗云明    周 晓    陆炳坚    黎安新 周丽洁

秘 书长:潘小明

 

 

附件3

广西粮食经济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粮食经济学会会费管理,保证学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西粮食经济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取范围

广西粮食经济学会单位会员。

第三条    会费收取标准

一般会员单位年度会费2000—5000元,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4000—10000元,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5000—2万元。会员单位自愿多交纳会费的,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四条    会费收缴办法

(一)可以按届一次缴纳,也可以分年度缴纳,中间入会的,按实际入会时间计算缴纳。

(二)会员缴纳的会费,由广西粮食经济学会开具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可在企事业单位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    会费收缴时间

(一)每年由广西粮食经济学会向会员单位发出《缴纳会费通知书》,会员单位应在收到《缴纳会费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将会费汇至广西粮食经济学会。

(二)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于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单位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由广西粮食经济学会再次发出《缴纳会费通知书》。连续两年仍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由广西粮食经济学会发出会员退会通知,并通告全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退会,不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

第八条    会费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核算,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并在年检时间向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和“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粮食经济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获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于2014年9月3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