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落实防震措施 大爆破作业需通报地震主管部门

28.10.2015  10:04

  10月27日,记者从2015年政府立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外,其他各项立法工作正按立法程序有序进行。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一次齐发爆破用药超过6000千克TNT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作业,公安机关应当在办理审批手续后,及时通报当地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爆破作业单位在实施爆破作业24小时前,将爆破作业的时间、地点、用药量书面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据了解,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未来10-15年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灾害损失,需要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并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或批准的区域。

  与此同时,2015年政府立法工作目前已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管理条例等7项地方性法规草案。

  并制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地区人员出境入境管理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设区的市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

  据悉,2015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确定重大立法项目可以交由法律顾问研究论证。聘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立法咨询员,将一些重要的立法项目草案送立法咨询员征求意见,或者举行立法咨询会听取咨询员意见。所有立法项目都在媒体上发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记者 黄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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