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要求建立消防水源档案

19.01.2018  17:40
 
      近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水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规定》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要求建立消防水源档案,重点对消防水源规划建设和维护标准、监管职责等方面作出规定。
      《规定》明确,城镇消防水源的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实施定期巡查、维护等管理制度,并建立包括消防水源分布图、设置地点、形式、数量、编号等内容的消防水源档案;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消防水源资料报送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时将新建、改建消防水源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管径、压力、分布图等资料报送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火栓每季度至少试水一次;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平台损坏的,及时维修并恢复使用等规定,如有违反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影响扑救火灾、抢险救援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