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非遗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09.02.2017  19:37

本报讯 (驻广西记者 郭凯倩)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在适应社会新形势的基础上,对广西过去10多年的非遗保护工作经验和做法进行了总结,并以立法形式加以固定,为更有效地保护和传承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

据介绍,该《条例》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的工具、场所等也纳入了保护范围,规定应针对不同性质和生存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重点保护、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等不同的保护手段和措施,并强调设立非遗保护专项经费,为非遗保护提供经济保障,同时还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参与开展非遗保护、研究和传播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唐正柱表示,广西近期将进一步做好《条例》的宣传和学习工作,加强各级政府、文化部门、社会群众对该条例的认识,形成良好的保护氛围;切实落实好《条例》的施行,规范非遗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加强对研究成果的利用,并构建经费、人才等保障机制;同时加大对各市县非遗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