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首起汽车消费欺诈案宣判车商被罚“退一赔三”

16.04.2016  10:22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高宇峰  通讯员  吴丽萍)  昨日,记者从广西消委会了解到,广西首起汽车消费欺诈案尘埃落定,汽车销售商被判“退一赔三”。广西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认为,信息不对称是汽车销售商敢于销售“问题车”的关键因素。

  事情追溯到去年1月14日  ,柳州一消费者发现购买的新车居然有入户、购买保险以及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记录,自己用新车价购买了一辆“二手车”。该消费者在与汽车销售商协商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车商告上了法庭。后历经周折,最终,近日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商给予消费者“退一赔三”的赔偿。

  据了解,目前,部分车商以翻新车、事故车、二手车冒充新车销售给消费者并引发纠纷的行为并不鲜见。广西消委会在去年也调解了两起汽车销售商涉嫌欺诈的投诉。

  其中一起是消费者提车时发现,汽车刹车盘磨损严重,怀疑该车至少行驶了2000公里。因消费者尚未提车,经广西消委会调解,该纠纷以双方解除购车合同,销售商退回购车定金终结。

  另一起则是消费者买车后进行首次保养时发现车主并非本人。该消费者随后在该车官网发现所购汽车在2014年8月份已经出售。广西消委会也在该汽车销售商财务档案中查询到他人的付款记录。但是,汽车销售商不认为存在欺诈,并拒绝消费者的三倍赔偿要求。目前,广西消委会已支持消费者通过诉讼解决双方的纠纷。

  车商掌握车辆最真实的信息,事前不告知,消费者无从知晓。信息不对称是汽车销售商敢于销售“问题车”的关键因素。广西消委会秘书长陈继辉认为,车商欺诈是严重违反《消法》和《民法》的行为,司法和行政机关应该将其违法行为列入企业信用记录,以提供给消费者参考。陈继辉表示,国内汽车保有量逐年上升,由此导致的纠纷也会水涨船高,应该强化对汽车消费领域的信用监管力度,以信用惩戒来规范汽车销售行为。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