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温津贴每月不低于百元 不能用清凉饮料代替

09.07.2015  10:47

  长期在烈日下辛勤工作的劳动者,是否拿到了本该属于他们的高温补贴?连日来,南宁气温节节高升,炎炎夏日“”验着在高温下持续工作的人们,也考验着用工者的良心。

  昨日,记者从广西人社厅获悉,今年的6月至10月,用人单位应当为被安排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200元,具体数额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而定。针对现实存在的高温补贴发放问题,广西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高温津贴标准是多少?

  每人每月不能低于100元

  据了解,高温津贴标准属地方劳动标准。从2011年6月1日起,广西已实施企业高温津贴,同年广西人社厅、广西卫生厅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

  从中可以看出,广西高温津贴标准只规定一个数值区间,而不是一个绝对值,所以各类企业应在政策规定的区间范围内,依法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等形式,对企业内部各岗位人员实施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予以明确。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广西高温津贴标准水平将适时调整。

  此外,由于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在实施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时,已将防暑降温等福利性补贴纳入其中,因此机关事业单位除环卫一线工人外,原则上不纳入高温津贴的实施范围。

   高温加班津贴怎么算?

  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在国家和广西没有明确规定之前,高温季节加班可暂不将这部分津贴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必须按照加班时间折算另行支付高温津贴。

  同时,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的,也要依照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就业,因此其高温津贴应按小时折算支付。

  此外,凡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温中暑,都属于工伤,经申请工伤认定后,应享受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二款规定支付费用。

  但现实中,一些建筑企业发几箱饮料就代替高温津贴了,这种做法行不行?按照规定,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劳动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所给予的额外的必要补偿,应在企业“应付工资”项下列支,做单列工资统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也就是说,高温津贴要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实物来代替。

   拿不到津贴该找谁?

  属地调解仲裁或监察部门

  企业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属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经调查,若没有发放或者被克扣高温津贴的情况属实,调解仲裁部门将按规定责令有关企业足额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

  人社部门提醒,实施高温津贴后,用人单位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积极采取其他防暑降温措施,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同时,要继续安排好生产(工作)场地的清凉饮料供应(有关费用按现行规定在“劳动保护费”  列支),以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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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才能享受高温津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西实际情况,两种情况可享受高温津贴。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湿,因广西气候特点,高温季节常有高湿现象伴随,且持续时间长,因此,也同样适用于享受高温津贴。 (记者 史小辉 通讯员 戚海军)

编辑:梁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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