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院公布“民告官”典型案件 有理有据就能赢

12.08.2015  12:33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梁静)2010年至2015年上半年,全区法院共审理“民告官”案件23342件。2010年至2014年,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平均为15.68%,高于全国平均数,保障了有理有据的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得到救济。昨日,自治区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相关情况,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25周年。

  针对群众反映最强烈的行政案件立案难问题,全区法院积极采取措施,破除立案门槛、畅通立案渠道。其中,2013年自治区高级法院出台《关于切实解决当前社会反映“立案难”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了38条措施.。今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实行立案登记制,从制度上得到根本解决。在采取各项诉权保护措施后,2013年起行政案件收案量止跌回升。

  全区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坚持法律原则和底线,敢于抵制非法干预,依法审查行政行为。对被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律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经过协调仍然不能以和解方式结案的,坚决依法判决撤销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2010年至2014年,在全区行政案件裁判结果中,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平均为15.68%,高于全国平均数,保障了有理有据的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得到救济。

  此外,在涉及地方中心工作的案件上,全区法院坚持服务大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例如,2010年至2015年5月,南宁市两级法院通过协调,成功促成了包括南宁地铁线路(玉洞站)房屋征收案件等在内的286件案件撤诉,为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节省了时间。

  同时,全区各级法院强化行政诉讼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加大协调和解工作力度,大批案件得到实质性解决。2010年至2014年,全区法院行政一审协调撤诉案件2916件,协调撤诉率为25.07%。

  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高级法院同时公布10起典型行政案例,案件集中反映了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引导人民群众权利救济、指导行政审判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案例

  1  捕捞作业被罚10万元  渔民起诉渔政部门

  从2012年底开始,李结彩等人使用功率为44千瓦的机动渔船等设备,在钦州海面从事吹沙捕捞沙虫作业。东兴渔政大队依据《渔业法》相关规定,对李结彩等人开出罚单:没收船只、工具,罚款10万元。

  李结彩等人不服,起诉至法院。东兴市法院判渔政大队败诉。法院指出,依照《渔业法》,未取得许可擅自捕捞,可以处罚10万元以下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法实施办法》细化了处罚标准,非法捕捞渔船主机功率为44千瓦的,罚款数额为2000元至1万元。该《办法》是实施渔业法的具体化规定,在不与《渔业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应适用该《办法》进行行政处罚。就此,东兴市渔政大队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应撤销。

  2  政府违法收回土地  企业可获国家赔偿

  2012年10月,藤县政府以闲置土地为由,无偿收回藤县富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公司)的12万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藤县政府将该宗地另行出让给其他公司。富华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藤县政府的相关决定。

  区高院审理指出,根据相关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政府才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本案中,富华公司在取得涉案宗地后,已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内,建设了部分厂房等构筑物,不符合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据此,法院判决藤县政府作出的无偿收回决定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但考虑到涉案宗地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并建设投产,为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不宜以判决撤销的方式处理,富华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可依照《国家赔偿法》赔偿。

  3  首次裁决后情况有变  行政机关需二次裁决

  1997年6月16日,南宁市建设委员会作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对陈某等5人予以补偿安置,其铺面位于新建商住楼一层商场东侧1号。但因新建商住楼增设地下室,导致陈某等5人商铺无法在原定点开设。陈某等5人于2005年8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南宁市建设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决。

  南宁市中级法院二审指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作出裁决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过一次裁决,但因第一次裁决内容无法执行,部分拆迁安置补偿争议实际上仍然未有结论,故行政机关仍应重新作出裁决。

  法院二审判决:在本判决生效后60天内,南宁市建设委员会需对陈某等5人回迁铺面的拆迁补偿重新作出裁决。

  4  社保拒支“保命钱”  劳动者起诉获支持

  2014年4月8日,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家朝为工伤。杨家朝在医院治疗共花费573421.12元,其间分3次向社保局提供核报医疗发票金额373905.1元,得到核报金额为364373.7元,并向第三方追索了82330.5元。其尚有117185.52元医疗票据、138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配置轮椅等费用未得到补偿。

  杨家朝多次提出口头及书面申请,社保局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回复》,不再继续支付医疗费用。杨家朝向钦州市钦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判决社保局撤销回复,依法依规继续审核支付。

  5  合并处理解除矛盾  以减少当事人讼累

  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街道办事处虎邱村民委员会的土地于2004年间被征用后,政府出让给明东公司,三方于2007年勘界形成《虎邱钢材市场项目用地内分图》,虎邱村根据《内分图》建商铺开展经营。

  2010年,明东公司进行商住项目开发时,以侵权为由要求虎邱村拆除超过其“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商铺围墙。该案最后打到自治区高级法院,法官先后5次深入涉案现场,邀请技术人员现场勘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最终促成虎邱村与明东公司达成协议。虎邱村得到一定经济补偿,并解决了多年未决的排水问题;明东公司得以拆除围墙及虎邱村的部分商铺,建设消防通道。

编辑: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