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

12.03.2015  22:26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造价咨询合同”。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三款。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业务及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此外,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条文顺序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