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改委原副主任廖小波受审 受贿3000多万元

25.12.2014  12:19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原副主任廖小波昨受审

7年受贿3000多万

他把广西高速路当成自家“致富路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孙晓梅 文/图

庭审现场

核心提示

广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广西发展改革委)原副主任、广西交通厅副厅长廖小波可以说是广西的“公路专家”,在他主政期间,广西不少高速公路,经他的手保质保量建成通车。可就是这位“公路专家”,利用职务之便,在7年时间里,受贿3000余万元。12月24日,廖小波涉嫌受贿一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法庭上,廖小波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因廖小波的亲属帮其全部退赃,且廖小波举报5名官员违法违纪,有重大立功表现,以及其有自首情节,廖小波希望能获轻判。

钱权交易

靠着“阳鹿公路”收受2000余万

公诉机关指控,廖小波自2006年至2013年间,利用其担任广西交通厅副厅长、广西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在项目审批、项目谈判过程中,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221.5万元人民币、40.55万元港币和34万美元。当天,公诉机关共分15项,一一举证廖小波受贿的事实。

在15项受贿事实中,阳朔至鹿寨高速公路(简称阳鹿公路)是出现频率最多的。公诉机关指出,2006年至2013年间,廖小波接受马来西亚MTD公司方面负责人、广西阳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鹿公司)副董事长杨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参与交通厅与MTD公司就阳鹿公路项目的谈判活动,以及协调国家相关部委和广西相关部门加快该项目审批手续、协助征地拆迁事宜、增加荔浦县马岭互通和阳朔乐响立交项目、取消阳鹿公路金秀二级公路连接线等事项上为杨某谋取利益。事成之后,廖小波多次或通过妻子文某(另案处理)收受杨某送予的款物共计483万元人民币、20.55万港币、31万美元。

阳鹿公司在获得阳鹿公路项目后,为了感谢廖小波,2010年至2013年,该公司执行总经理黄某(另案处理)先后送给廖小波及其妻子文某1040万元。

2008年,被告人廖小波接受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广州分院负责人黄某某(另案处理)想得到阳鹿公路部分设计标段,找到了廖小波。在廖小波的帮助下,该分院如愿获得。随后,廖小波还帮助该分院获得了桂林至三江高速公路部分设计标段、岑溪至筋竹高速公路交通机电项目工程。为表感谢,黄某某先后给了廖小波和妻子530万元。至此,靠着一条“阳鹿公路”等的建设,廖小波先后收到的“好处费”就高达2000余万元。

争议焦点

吃饭打球的35万元是否属于索贿

在廖小波受贿的巨额贿赂款中,公诉机关认为,廖某及其妻子文某开口向当事人要求报销餐费等的35万元,属于索贿行为。

据了解,2009年春节,隆百高速公司一分公司部分标段负责人吴某(另案处理)请廖小波吃饭,廖称有一些打高尔夫球的票和餐票不好处理,想请吴某帮忙。吴某答应帮处理,遂送给廖小波10万元。通过同样的方式,隆百高速公司一分公司总经理邵某(另案处理)也送给廖小波5万元。

文某去深圳打高尔夫球,听说深圳一高尔夫球会所有优惠活动,办张卡需25万元,文某将此信息告诉廖小波,廖让文某找广东省联泰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某“”20万元。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索贿行为,廖小波及其辩护人都不认同。“我作为一个领导,不可能为了5万元、10万元去向别人索取,我没有索贿。都是他们在逢年过节时来向我拜年送红包和礼品,钱我是收到了,但是我没有索贿情节。”廖小波为自己辩解道。

廖小波的辩护人则表示,吴某给廖小波10万元的行为有主动性,廖小波不存在索要的情节。而黄某某给20万元,是其妻子文某提出因高尔夫球场有优惠向黄某某提出借20万元,黄某某事后也提出过要文某还款,这笔钱是借款关系,不是索贿。

公诉人反驳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借为名向他人要钱应认定为变相索取。是廖小波说发票要其处理,吴某说给予其钱是因廖小波是领导而不得不报销,廖小波是通过这种方式索贿。而黄某某给20万办高尔夫球卡,是以借为名。文某说当时办卡没有钱,廖小波提出可以找黄某某去要,廖小波也多次供述说不打算还。黄某某说当时不想给,后来文某打电话来说,想了想还是给了钱,是基于职务制约关系才借的。该笔借款多年未还,也没有借款的约定、还款时间、利息等,应认定为索取。

法庭上,廖小波认为,他非常痛心,已知罪、悔罪,且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家属也全部退赃,还举报了其他5名违法违纪官员。而且,他经手的项目都优质通车,没有给国家重大项目造成重大损失。他希望法庭综合各种情节,对他减轻或从轻处罚。

最后,法官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