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县检察院建立审查逮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

24.03.2015  12:16

  广西检察网3月24日讯(通讯员蒋磊 唐亚英)为了更好地落实新刑诉法对于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规定的相关要求,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近日,全州县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6种情形;且明确了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要求,对侦查环节聘请律师的案件,告知侦查机关需将相关委托材料附卷移送,检察机关在受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听取辩护人(律师)意见通知书》通知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听取律师意见的,承办人需填写听取律师意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两名办案人员参加,并在专门的律师会见室进行;对律师意见的采纳情况,在案件办结后三日内要进行反馈。
      据了解,3月23日,该院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认真听取了辩护律师对案件提出的无逮捕必要意见,最终综合全案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这是该院首次在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在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体现了我院执法理念由“闭门审查”到“开门纳谏”的转变,拓展了监督渠道,成分发挥了律师在防止冤假错案中的积极作用,使审查批准逮捕工作更加透明、客观和公正。”该院检察长王唐飞介绍说。
(作者单位:全州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