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环保局出台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管理新办法 下放部分环评审批权限

07.01.2015  23:25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进一步简政放权,明确审批权责,提高审批效率,近日,贵港市环保局出台了《贵港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为十三条,明确了贵港市环保局及各县(含县级市、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厅规定执行。《办法》明确指出,本办法涉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中规定由设区的市及市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办法》通过明确该市及市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将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下放到县(含县级市、区)级实施审批,以达到简政放权、扩权强县的目的。《办法》同时明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被审批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受到损害的,原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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