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

03.06.2016  04:46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贫困县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意见。目前,已经以国办发〔2016〕22号印发执行。试点意见在总体要求、基本原则、试点范围、工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总体要求: 一是 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改革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赋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 二是 通过试点,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贫困县内生动力,支持贫困县围绕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基本原则: 一是 渠道不变,充分授权。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中央和省、市级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 二是 省负总责,强化监督。中央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制定、资金下达、制度建设和监督考核。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负总责,重点抓好试点选择、上下衔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三是 县抓落实,权责匹配。贫困县作为实施主体,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 四是 精准发力,注重实效。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试点范围:2016年,各省(区、市)在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优先选择领导班子强、工作基础好、脱贫攻坚任务重的贫困县开展试点,试点贫困县数量不少于贫困县总数的三分之一,具备条件的可扩大试点范围。2017年,推广到全部贫困县。 

  ----资金范围: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 

  ----工作措施: 一是 增强贫困县财政保障能力。中央和省级财政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明显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提升贫困县财政保障能力。清理整合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推进部门内部资金的统筹整合使用。 二是 加大对贫困县倾斜支持力度。按照政府扶贫投入力度要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要求,中央和省、市级财政要在切实增加扶贫投入基础上,进一步向贫困县倾斜,将脱贫攻坚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原则上用于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资金增幅不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确保完成“两不愁、三保障”的目标任务。 三是 发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资金主体作用。贫困县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编制好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做好与全国脱贫攻坚规划、各部门专项规划的衔接,以规划引领投入,凝聚扶贫合力。要结合各部门政策目标和工作任务,依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充分发挥贴近脱贫攻坚一线、管理信息充分的优势,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好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统筹安排好相关涉农资金,交由县级相关部门具体落实。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脱贫任务挂钩,按照脱贫效益最大化原则配置资源,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 四是 创新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机制。贫困县要积极探索开展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创新,借鉴易地扶贫搬迁筹资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在选择扶贫项目时,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意愿,积极推广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有条件的可吸收贫困村、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和建设管理。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 五是 构建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制度体系。中央和省、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各项制度,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贫困县要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对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贫困县要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和各部门专项规划,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即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用途)内,提出包括主要目标和具体建设任务在内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信息报送:农业处    编辑:卢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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